乌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9-30 18:22:2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

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采购采暖设备及配套材料项目

二、项目编号:

WHZCS-G-H-26005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安北三街10号附6号

被投诉人1: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乌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址:乌达区呼和勃勒格路

被投诉人2:内蒙古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西街32号

相关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弘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沙梁村亚辰大厦B号楼104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采购采暖设备及配套材料项目(项目编号:WHZCS-G-H-260056)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弘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格式错误,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凭借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获取中标及成交资格。

本机关依法调查,关于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调取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法定货物类声明函模板填报,未列明各标的货物的制造商名称,未就每一项货物的制造主体作出对应声明,存在格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填报内容缺失不完整问题。本机关向中小企业认定部门进行了函询,并收到复函:本项目核心货物实际制造商青岛海信博世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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