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
实训室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WHZC-G-H-260030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领备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路西200米4栋401
被投诉人1: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滨河区学府路3号
被投诉人2: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3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领备工贸有限公司对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室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HZC-G-H-260030)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供货方案、技术支持与人员培训计划主观评审条款未充分细化量化,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量化评审相关法规,存在评审不公风险。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大量▲标记技术参数强制要求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佐证,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00%预留份额采购项目,大量参数强制索要检测报告抬高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属于不合理条件。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综合评分章节同分排序规则存在疏漏,同分并列处置规则不完整,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仅简单约定随机抽取,缺少前置客观指标比对程序,存在评审争议风险。
本机关依法调查,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已进行细化量化,评分项明确,且对“缺陷或不足”的具体情形做出界定。2.招标文件要求▲标识重要技术参数附检测报告佐证,用于核验投标产品关键指标真实符合性,未限定检测机构、地域及费用承担,现行法规未禁止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要求提供该类佐证材料。3.招标文件同分排序规则客观明确,关于相同品牌核心产品投标人评审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