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6-MLXZB-GK-20260003
二、项目名称:西乌旗第一初级中学智慧操场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磐越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顺街鼎盛国际A13号楼2单元1004号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第一初级中学
地 址:巴拉嘎尔高勒镇
被投诉人:蒙立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闻都世界城8号楼9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仅将立定跳远AI一体机列为唯一核心产品,划分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3:主观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标准,赋予评标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严重指向性,涉嫌指向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特定品牌产品。 4:被投诉人《质疑回复》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且多处与招标文件原文严重不符。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部立式AI 一体机采用“21.5英 寸竖屏”,而恒鸿达官网显示其Al 数字体育一体机明确标注 "21.5英寸竖屏”;招标文件要求Al-Mini 小站采用“43英 寸横屏”,恒鸿达产品页面明确标注“43寸落地款”;招标文 件要求兼容“短跑、中长跑……武术”等14项固定项目,恒 鸿达官网宣传完全一致;招标文件要求IP67 防护等级,恒 鸿达Al 采集终端明确标注“整机防护等级≥IP67” 。上述参 数组合并非行业通用标准,而是恒鸿达产品独有组合。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全部16项采购标的(含软件、硬件)中,仅将立 定跳远Al 一体机(2台,104,000.00元)认定为核心产品, 而 Al 阳光跑(180,000.00 元)、中长跑 Al 一体机 (140,000.00元)、短跑Al—体机(122,880.00元)金额 更高、功能更重要的设备均未被列为核心产品;AI 体育训练 考核分析系统作为“数据中枢”亦被认定为“非核心产品”。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货物保障方案(8分)、质量保证方案(8分)、培 训方案(8分)、安装调试方案(8分)、全流程售后服务方案 (10分),仅以“存在缺陷或不足扣0-1分”作为标准,未 明确“缺陷”和“不足”的判断标准,“扣0分”与“扣1分” 的适用情形。投诉事项4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声称“市场中立定跳远设备生产厂商充 足”“采购人前期调研多家同类项目””本项目并未引用国家 标准”,但未提供任何调研报告、厂商名录、同类项目案例; 招标文件第20、21、22、23-24 页明确要求“满足 GB/T19851.12《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被投诉人却称 “本项目并未引用国家标准”,公然否认招标文件原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仰卧起坐AI数字体育⼀体机”、“引体向上AI数字体育⼀体机”、“⽴定跳远AI数字体育⼀体机”、“AI坐位体前屈测试仪”、“短跑AI数字体育⼀体机”、“中⻓跑AI数字体育⼀体机”、“AI阳光跑”中的技术参数均要求“显⽰屏≥21.5 英⼨”。该参数以“≥”(大于等于)表述,设置最低配置门槛,未限定唯一尺寸,允许投标供应商提供满足门槛的更大尺寸产品。招标文件采购标的共计16项,未发现投诉人所指“AI-Mini小站”。其中“AI数字体育一体机(体测版)”技术参数要求“显示屏≥43英寸”,与投诉人所指“AI-Mini小站43英寸横屏”表述不符,招标文件无“AI-Mini小站”标的名称,且未对是否“横屏”进行限定。未见招标文件设置“短跑、中长跑……武术等14项固定项目”的要求。招标文件“AI阳光跑”的技术参数“防护等级≥IP67”;“多媒体信息终端”的技术参数“防护等级 ≥IP66”,上述参数以“≥”(大于等于)表述,设置最低配置门槛,未设置唯一数值。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某一特定品牌产品,且投诉人所称“AI-Mini小站”及“武术等14项固定项目”均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产品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确定标准是“合理确定”,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综合确定,“价格比重”并非唯一或决定性因素,亦未限定核心产品数量。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技术构成和履约必要性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中,采购人将属于国家体质健康测试必测项目、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立定跳远设备确定为核心产品,并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具有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和确定的分值区间,对方案类、服务类评审因素,在细化要素、固定分值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判断,应尽可能明确判断基准、控制裁量幅度。 经查,招标文件对主观评审因素均设置了明确的评审要素,并设有固定的分值(每项2分),明确缺项的扣分规则(每缺少一项扣2分),并对“缺陷或不足”“不完整”“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作出定义。投诉人称“未明确‘缺陷’和‘不足’的判断标准”没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已尽量细化、量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且多处与招标文件原文严重不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仅为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须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以及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至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3。 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
六、其它补充事项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