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9-24 16:15:3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SZC-G-H-250064

二、项目名称:体检科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君润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购物中心C座1408-1409室

被投诉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察哈尔东大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2号楼

被投诉人:乌兰察布市中医蒙医医院

地 址:乌兰察布市中医蒙医医院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金三角光纤园区青城云谷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共23项,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包三中标供应商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规格型号UBS-3000vivi+UBS-3000涉嫌虚假应标、虚假承诺,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UBS-3000vivi+UBS-3000为两台不同类别机型组合,无组合型号注册证,不满足“超声骨密度仪1台”的实质性要求,涉嫌虚假提供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3:UBS-3000注册证编号陕械注准20172070015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投标及履约时注册证已到期,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4:所投产品软件仅支持Windows7/10,不支持安卓系统,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5:所投产品探头检测频率误差、重复性误差、精度误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6:所投产品报告单中缺少BQI、BUA、预测身高、BMI等计算参数,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7:所投产品数据接口仅支持USB和LAN接口,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8:所投产品未证明中国人数据库样本数大于97000例,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9:所投产品无孕妇专属报告,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0:所投产品无婴幼儿专属报告,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1:所投产品为两台独立设备,无法实现多部位融合报告输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2:所投产品缺少三种不同频率手持式探头,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3:所投产品使用水囊探头而非油囊探头,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4:所投产品无升降台车、储物抽屉、物品放置篮、耦合剂放置架等配置,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陕西康荣信智慧医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50人,实际参保43人;吉林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为31人,实际参保29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UBS-3000vivi+UBS-3000”组合型号注册证,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7:动脉硬化检测系统东华原DAS-1000实际没有BAI(臂踝指数)参数。 投诉事项18:动脉硬化检测系统检测模式仅为四肢同步与四肢异步,不满足“四肢同步、单侧、单肢体3种测量模式”要求。 投诉事项19:动脉硬化检测系统心率测量范围为45-162bpm,不满足“不低于30次/分~300次/分”要求。 投诉事项20:动脉硬化检测系统血压袖带无单独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投诉事项21:动脉硬化检测系统不具备同时检测2名患者功能。 投诉事项22:动脉硬化检测系统不具备身高体重检测仪对接功能。 投诉事项23:动脉硬化检测系统不具备袖带支架。 投诉请求:请求撤销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经本局调查核实:(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存在被执行记录、参保人数少、历史投诉前科,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被执行记录、参保人数等事实并不直接等同于投标文件虚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历史投诉处理决定针对的也是另一项目的技术响应问题,不能据此认定本次投标虚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16:中标供应商以“UBS-3000vivi+UBS-3000”两台独立设备组合投标,但招标文件采购包3明确要求“超声骨密度仪1台”,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该组合型号的注册信息。该响应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2、16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UBS-3000注册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而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在其后,且未发现续展信息,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注册证在履约时已失效,投诉事项3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至14、17至19:结合相关产品说明书、宣传彩页、检验报告等调查材料,中标供应商所投超声骨密度仪和动脉硬化检测系统在多个技术参数上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5、6、7、9、10、11、12、13、14、17、18、19成立。投诉事项8因缺乏充分可验证的第三方证据,且无法直接否定评标结论,该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0、21、22、23因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相关事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1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的认定应依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回函。鉴于回函未确认相关企业声明虚假,该投诉事项缺乏充分证据,不成立。 (六)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但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关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内蒙古华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体检科设备一批(项目编号:WSZC-G-H-250064)”采购包3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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