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MZLZC-G-H-260015
二、项目名称:满洲里市教育系统智能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领备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与黄河路交叉路西200米4栋401
被投诉人:满洲里市教育局
地址:满洲里市学府路22号
被投诉人:满洲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世纪大道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主观评审条款细化量化不足,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量化评审相关法规,存在评审不公风险。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审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自动化流水线覆板作业证明文件作为参数响应的佐证依据,部分常规参数强制或优先要求检测报告类材料,加重中小企业投标成本,存在不合理限制竞争风险。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部分同分并列处置规则存在疏漏;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仅简单约定随机抽取,缺少前置客观指标比对程序,存在评审争议风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收到投诉人投诉申请,当日我局正式受理此投诉,9月9日向满洲里市教育局和满洲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9月10日收到满洲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函,9月16日收到满洲里市教育局回函。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主观评审条款细化量化不足,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量化评审相关法规,存在评审不公风险。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审中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中,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子项内容包括:(1)产品设计方案(2)生产方案(3)进度保障措施(4)质量保障措施(5)运输方案(6)时间安排(7)人员配备(8)人员分工(9)工作流程(10)应急保障措施等十项内容。本项满分 10 分,每个子项满分 1 分。各子项内容中未提及该项任何内容得0分,提供相应内容,但内容严重缺失,存在重大缺陷,脱离项目实施场景得0.2分;内容有基本框架,与项目实际需求贴合度一般得0.4 分;内容较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得0.6分;内容完整详实,高度贴合项目实施需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可操作性强得1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评分分为5个档区赋分,对应提供与否、提供材料内容10个子项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设置最高1分的分值,并无不当。
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子项内容包括:(1)售后保障措施(2)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方案(3)售后响应时间、缺陷处理时限(4)质保期质量保障方案(5)现场服务措施;总分是10分,具体评分规定是:本项满分10分,每个子项满分2分。各子项内容中未提及该项任何内容得 0分,提供相应内容,但内容严重缺失,存在重大缺陷,脱离项目实施场景得0.5分;内容有基本框架,与项目实际需求贴合度一般得1分;内容较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得1.5分;内容完整详实,高度贴合校园设备维保需求,可操作性强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分为5个档区,对应提供与否、提供材料5个子项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设置分值,并无不当。
培训方案,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子项内容包括:(1)培训时间(2)培训项目(3)培训人员配备(4)培训实施细则;总分是10分,具体评分规定是:本项满分10分,每个子项满分2.5分。各子项内容中未提及该项任何内容得0分,提供相应内容,但内容严重缺失,存在重大缺陷,脱离项目实施场景得0.5分;内容有基本框架,与项目实际需求贴合度一般得1分;内容较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得1.5分;内容完整详实,高度贴合项目实施需求,可操作性强得2.5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分为5个档区,对应提供与否、提供材料5个子项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设置分值,并无不当。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部分设置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项,并且对各方案应当包含的评审子项予以列明,涵盖产品设计、进度保障、质量管控、培训组织、售后响应等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内容,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已经区分了严重缺陷、基本框架、较完整、完整详实等不同档次的评价维度,提供了评价基本框架。投诉人主张必须对轻微、一般、重大缺陷设置精确判定标准、逐一定额扣分,预判存在打分尺度不一的风险,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项目评分标准属于无任何评价维度、完全空白的主观随意打分条款,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标准已经实际造成评审不公。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设置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项。其中供货安装调试方案细化分解为产品设计方案、生产方案、进度保障措施、质量保障措施、运输方案等子评审内容;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亦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对服务组织、响应机制、运维保障、人员配置等内容设置评审要点。上述评审因素均与本项目货物履约实施、后续服务保障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要求。
同时,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受政府采购现场管理、评审记录、畸高畸低分说明等机制约束,执行专家独立评审、异常分值书面说明、评审记录归档等内控约束机制,评审专家对方案打分需结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在评审报告中对重大分歧、异常分值作出说明,可对评审裁量形成约束。
综上:现有招标文件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已作相应细化量化,未出现违反综合评分法细化量化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
经核实,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与产品质量和性能验证直接相关,是确保采购货物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合理保障措施。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佐证材料,系评审过程中的客观评分依据,而非资格门槛,不属于所称“加重中小企业投标成本”的情形。
投诉事项 3
经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综合评分法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评审得分相同时,招标文件可以约定确定方式;未约定的,法定方式即为随机抽取。现行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随机抽取前增设“前置客观指标比对”环节。招标文件将随机抽取作为同分、同品牌情形下的处置方式,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强制性规定,不属于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关于同分并列候选人排序规则:招标文件已设置同分情况下的处置路径;投诉人主张“必须增加前置指标比对程序”属于优化完善建议,并非法定强制性要求,没有证据认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影响采购公正性。
综上,我局认为,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认为:被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满洲里市财政局
202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