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采购人想废标就能废?财政部门:不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9-23 09:11:15

本文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通报一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规废标案

供应商A参与某项目,后因该项目废标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受理后,财政部门查明,项目于6月1日完成评审并产生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6月10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载明的废标理由为“其他情形”。调查时,代理机构陈述,废标系因其收到举报后认为“招标文件未全面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评审标准未与样品要求一一对应,样品评审标准存在细节疏漏”,经采购人确认后随即发布废标公告。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制造工艺、材料质量等评审指标(样品分值11分),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评标委员会已完成评审、合格供应商满足竞争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仅以“其他情形”废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法定废标事由。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财政部门认定废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本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A公司参与某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并中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将同类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相关佐证证明。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其作为同类业绩佐证证明。经向合同当事人某机关服务中心函询核实,该中心回函称未与A公司签署上述合同,且单位账户均不存在与该合同相关的资金支出。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对A公司予以相应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案例三:供应商串通投标

供应商A、B公司共同参加某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两家供应商的投标代理人2023年7月份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一致,均为C公司。经向A、B公司调查,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财政部门认为,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A、B两家供应商予以相应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四:评审专家超标准收取评审报酬

5名评审专家参与某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项目评审专家到场时间应为2024年6月19日14时00分,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17时23分,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要求,本项目劳务报酬应为400元,但5名评审专家在本项目中实际收取劳务报酬均为500元。财政部门认为,上述评审专家实际收取劳务报酬高于按规定应得的400元,属于违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第三条,责令上述5名专家退还多收取的劳务报酬。

小贴士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条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案例五: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A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应商A于2025年7月9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依据招标文件收取供应商A投标保证金,但退还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损害供应商A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供 稿|李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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