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9-22 10:57:3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23-NMZXJ-GK-20260001-1

二、项目名称:理化生实验室、劳技教室、人工智能实验室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苏智翔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鑫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呼市赛罕区陶利西街万锦合泰8号楼一单元2502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8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苏智翔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中鑫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6日就理化生实验室、劳技教室、人工智能实验室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150123-NMZXJ-GK-20260001-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9月4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于2026年9月10日补正相关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一:“2理化生考生设备、82理化生考生设备、149理化生考生设备”中标产品“M400”制造商“上海锡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应产品的有效节能认证,请求取消中标人资格。经审查,江苏智翔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环节,故中标、成交结果对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该公司不具备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提起投诉的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人投诉。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或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和林格尔县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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