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ESZCYQS-G-H-260099
二、项目名称:伊金霍洛旗清洁能源供暖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山东皇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八大道2677号(山东宏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院内11号车间)
被投诉人:伊金霍洛旗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地 址:金辉大厦5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合筑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8号街坊鑫通中央大厦A座19层19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仅以“评审遗漏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为由直接决定重新招标,程序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质疑相关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投诉事项3:本项目可能存在“评标委员会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履行评标委员会义务,未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本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但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调查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仅以“评审遗漏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为由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本机关经审查认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价格扣除适用环节存在评审标准适用错误,该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可通过重新评审予以更正的情形,无法通过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予以补正。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六十七条,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影响中标结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依法应予废标。且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采购任务未取消,且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质疑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经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陆续收到多家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发出《答复质疑问卷》,载明了“从业人员数据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具备本项目履约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等质疑核心内容,要求投诉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投诉人已于2026年7月4日提交书面回复。 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基于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向被质疑的投诉人发出答复疑问卷,系质疑处理过程中为核实相关情况、听取被质疑供应商陈述申辩而采取的必要核实措施,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已实际得到保障。 质疑函及质疑处理过程中的核实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所有供应商均等提供的项目信息,代理机构未向无关供应商披露上述材料,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指控代理机构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形,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实施上述行为,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根据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认定其中任一项超出小型企业标准的,即视为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本机关审查认为,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与营业收入两项指标系并列关系,须同时达到相应标准方可认定为对应企业类型。评标委员会将法定的并列关系错误适用为选择关系,即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任一项达到中型企业标准区间,即排除其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资格,与法定划型标准明显不符,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综上,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3成立。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六、其它补充事项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