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9-08 17:54:29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LH-X-H-260009-1

二、项目名称:采购台式电脑(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万维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6幢1单元2层201号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第二中学

地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路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巴彦淖尔市第二中学认定我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两份声明主体差异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 2:本次取消我司中标资格的处理程序存在瑕疵,剥夺了我方的陈述申辩权利,其认定函缺乏法律依据《市政府采购专家论证签证表》多处不合规,日期不一致且责任主体选择错误,专家签字存在补签行为。本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二中学和临河区政府采购中心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通过调取项目相关资料,核查投诉事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制造商和生产厂名称不同,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其投标产品不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文件应当按无效响应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内财购函〔2024〕754号)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采购人组织专家协助答复质疑的论证程序存在缺陷,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维持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处理结果。

六、其它补充事项

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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