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6-HYZB-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第三小学智慧操场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山东同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禹王路与人民街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被投诉人:内蒙古恒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闻都广场8号写字楼8层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第三小学
地 址: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镇
相关供应商:呼和浩特市绿茵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二被投诉人歪曲87号令第五十一条法定内涵,无视完整证据链,主观将单纯附件文字粘贴笔误强行定性为实质性资格冲突,事实认定颠倒黑白,答复观点无任何法规、判例支撑,属于故意片面定性、滥用否决投标裁量权。 投诉事项2:二被投诉人粗暴违反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法定核心原则,评标报告签字生效后,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未取得专家书面复核意见,越权替代评审专家自行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否定已生效评标报告,程序根本性违法,答复抗辩理由无任何法律条文支撑。 投诉事项3:二被投诉人刻意混淆87号令“重新评审”法定适用范围、割裂94号令法条适用场景,前后法律依据自相矛盾,变相开展非法事后重评,违法启动顺位替补,法律适用存在主观、根本性错误。 投诉事项4:二被投诉人违法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强行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中标,明知存在重大法律争议仍拒不暂停采购流程,违规推进签约程序,全部处置方案无合规基础,极易造成巨额财政损失。投诉事项1:1、投诉人投标文件仅存在两处附属声明附件复制粘贴文字疏漏,全套核心 履约文件完全统一、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实质性主体、产品、资质矛盾: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单一表格单元格粘贴失误,分项报价表、原厂授权书、 产品检测报告、全国中小企业名录系统截图、制造商营业执照全部统一锁定真实 生产企业成都动歌科技有限公司(合规中小企业),小微划型数据与厂商信息完 全匹配,投诉人无虚构生产厂家、骗取中小企业政策优惠的主观故意; ②悬浮地板型号仅本国产品声明抄写疏漏,该单品总价仅占项目总报价 4.15%, 去除后国产货物成本占比远超80%, 全部智慧体育核心设备型号、制造 商、技术参数完全一致,完全满足本国产品政策要求。两处偏差仅存在于配套 辅助声明附件,报价、商务、技术、原厂资质等核心投标文件无一处冲突,完全 符合财政部87 号令第五十一条“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录入错误” 可澄清法定情形,仅属于不影响履约、资格、得分的细微形式瑕疵。 ③被投诉人答复自行创设违法前置条件,谎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适用前提 为“文件无任何文字冲突”,该解读无财政部规章、官方释义、全国财政判例 任何支撑,刻意限缩澄清条款法定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市 财政局同类体育器材采购投诉裁决、财政部政府采购新闻网全国指导性案例、内 蒙古工业大学采购官方指引统一裁判尺度:仅单份声明填报失误、全套核心材料 可佐证真实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一律认定为可澄清文字瑕疵,不得以此废标、取 消中标资格。被投诉人刻意回避全部佐证材料与生效判例,仅截取单份附件文字 瑕疵单方面定罪,避重就轻、选择性认定事实。 ④答复抛出荒谬推定:“评审仅形式审查、专家未发现冲突,未澄清不能视 为认可瑕疵无影响”,该说辞直接违背政府采购评审法定审慎义务。本项目5名 评审专家完整审阅投诉人数百页投标文件,其中包含采购人代表全程参与审查; 若两处差异足以动摇投标资格、构成实质性不响应,依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强 制性规定,专家必须书面发函澄清核实。但评审全程无任何澄清文书、无电话核 实记录,客观唯一法定结论为:全体评审专家经独立专业研判,认定两处偏差无 实质影响、无需澄清,已完整通过投诉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被投诉人为掩 盖自身越权推翻评审结论的违法行为,无端推定全体评审专家集体漏审,完全无 视评审留痕客观事实。 ⑤被投诉人错误解读财库〔2020〕46号文,以“中小企业主体具有唯一性、 型号对应供货标准”为由直接判定投标无效,混淆“实质性资质缺失”与 “附件文字笔误”法定边界。 政策明确仅主观刻意隐瞒大型厂商、伪造制造主 体才构成虚假投标;投诉人全套文件锁定真实中小企业,仅附件抄写错误,不属 于声明不实,被投诉人对政策文件解读完全偏离财政部官方口径。投诉事项2:1、案涉评标报告经5 名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1名、政府采购专家库专业 专家4名)全体签字盖章,自出具之日即具备法定效力;评审专属投标资格、 文件效力定性权,法律仅赋予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事后 重新审查、否决投标资格的法定权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 文禁止采购人、代理机构干预、替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判断。 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四条为强制性程序 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如需否定原评 审结论、重新认定投标资格,必须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出具书面复核意 见。但本案《处置方案》全过程,代理机构未出具任何原评审专家复核的信息, 无任何专家签字复核文书,仅凭自身主观判断直接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擅自出 具两套违法《处置方案》诱导采购人签署《顺延确认函》,属于赤裸裸越权行使 专属评审职权,彻底架空政府采购独立评审制度。 ②答复编造违法抗辩理由:“代理机构回避,由采购人代表原评审委员会自 行完成无效资格审查认定,无需原评委复核”,现行全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无任 何条款支持该说法。开标阶段形式资格审查≠质疑阶段对已生效评标报告的反向 否定审查,二者适用阶段、法定权限完全割裂,被投诉人故意混淆两个审查程序, 曲 解 8 7 号令第四十四条,刻意规避组织原评委复核的法定义务。 ③被投诉人仅以“保障开学工期、节约招标成本”作为变更中标人的唯一 理由,该事由仅属于采购人履约便利诉求,并非法定可以推翻评标报告、取消第 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依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独立评审法定程序优先级远高于 采购人使用便利,被投诉人将自身主观需求凌驾强制性法规之上,属于非法干预 合法评审结果、滥用采购处置权限。投诉事项3:1.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采用封闭式列举,仅四类情形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重新评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客观评分不一致、评分 畸高畸低。本案争议仅为投标附件文字笔误,不在法定重评范围之内。《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除财政部规定四类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 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被投诉人明知无合法重评事由,却在质疑答复阶 段单方重新对投诉人投标资格作出否定认定,本质是绕开法定程序开展变相非法 重新评审。 2.被投诉人法律适用前后矛盾、刻意隐瞒法条前置适用条件:代理机构前期向采 购人出具处置方案时引用94号令第三十二条(财政监管投诉处置专用条款), 答复阶段又改口称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质疑处置条款),刻意混淆质疑环节 与财政监管环节法条适用边界。同时94号令第十六条适用存在双重硬性前置条 件:一是质疑事项客观成立,二是投标缺陷足以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本案投诉 人仅存在细微附件笔误,不满足该条款适用基础,被投诉人刻意截取法条后半段 “可另行确定中标人”,隐瞒全部前置法定前提,误导采购人违法顺延第二名候 选人,属于故意曲解法律、误导行政相对人。 3. 答复自行创设无官方依据的法律定义,声称“重新评审仅针对打分错误,质 疑阶段可单独复核投标资格”,该解读无财政部任何规章、规范性文件支撑,属 于私自造法。全国统一政府采购监管口径明确:只要涉及推翻原评委资格审查结 论,必须由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无权单独定 性投标无效。 4.被投诉人自行出具两套法律适用错误、无法律效力的《处置方案》,两套文件 全程用于诱导采购人作出顺延中标决定,足以证实代理机构全程主导违法变更中 标流程,主观存在规避法定复核程序、违规更换中标人的故意。答复称两套方案 仅内部参考,但两份文件直接导致采购人签署违法《顺延确认函》、发布违法更 正公告,已产生不可逆违法后果,不存在“仅参考、不生效”的免责空间。投诉事项4:案涉两处文书瑕疵仅属于87号令可澄清文字笔误,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中标 结果无效法定情形,被投诉人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作废投诉人中 标资格、顺位替补第二名供应商全部操作缺乏法定基础,该更正公告依法应当全 部撤销。 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已向二被投诉人提供唯一合法处置路径: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出 具书面专项复核意见,再次确认两处文字瑕疵不影响投标效力,直接与投诉人开 展合同洽谈、备货生产,1-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全部流程,完全满足校方秋季开 学交付工期,不存在重新招标延误风险。二被投诉人完全无视该低成本、合规、 兼顾校方需求的处置方案,一意孤行强行变更中标人,处置行为明显不当。 二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明知双方存在重大法律争议、变更中标公告 存在被财政撤销的极高风险,拒不暂停采购活动,持续推进第二名候选人中标、 签约相关流程,违反政府采购争议处置审慎原则。一旦财政监管查实本次变更中 标行为违法、撤销更正公告,将直接造成项目全面停滞、财政资金闲置、学校教 学配套延期,产生不可逆财政损失与行政风险。 被投诉人答复函辩称“两套处置方案仅为内部参考、最终以‘原评审委员会复 核意见’及顺延确认函为准”,但两套《处置方案》均为代理机构越权出具、法 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文书,是本次违规变更中标人的核心推手,两套文件均应当全 部作废销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4:本项目于2026年7月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采购结果。更正原因为“原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质疑事项成立,已满足政府采购法定最低合格供应商数量要求,按照顺位顺延方式,从本项目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得分排序依次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更正内容为“原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山东同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呼和浩特市绿茵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公告的中标金额1,158,800元,更正为1,089,800元”。投诉人的4项投诉事项均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上述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提出,本局进行综合审查。 本项目于6月23日公示中标结果后,其他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经查,投诉人所投招标文件中序号1至17项的采购标的制造商均为“成都动歌科技有限公司”,但其提供《中⼩企业声明函(货物)》 将制造商填写为“山东同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第⼆章 投标⼈须知中明确本项目属于专⻔⾯向中⼩企业采购,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为“提供《中⼩企业声明函》,残疾⼈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件”。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本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审查要求。投诉人对所投产品制造商填写错误,属于未按上述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无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在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情况下,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4不成立。投诉事项1至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4。
六、其它补充事项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