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G-H-260002
二、项目名称: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及能力提升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教育局
地 址:乌拉特前旗长胜大街
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紫东国际家居建材城南大楼六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1-1至1-12、1-24全部录播软硬件设备技术参数,集中使用奥威亚专属商业术语、独家产品解决方案名称、定制化硬件架构、超行业刚需的严苛性能指标,多项专属参数叠加形成单一品牌唯一准入门槛,无任何其他品牌可完整、同步响应全套参数要求。本项目中标结果显示,全部录播设备100%为奥威亚品牌,充分证实案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混淆通用技术与品牌专属术语、混淆宏观政策与企业产品标识,且无法举证多家品牌可匹配全套参数,答复结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事实依据:
事实1:“视频一线通、音频一线通”为奥威亚专属固定宣传术语,非行业通用技术表述(附件3、附件5)
招标文件原文固定使用“视频一线通、音频一线通”成套专属表述,该话术仅见于奥威亚官方技术文档、专属招标参数模板及奥威亚中标项目公示文本。行业内希沃、现代中庆、青鹿、开得联等主流录播厂商,仅表述“单线缆供电、信号传输、设备控制”等通用功能,从未使用该成套专属固定词组。
被投诉人答复将专属品牌话术偷换为通用POC、RJ45供电技术,刻意割裂“通用技术功能”与“品牌专属宣传术语”的本质差异,属于偷换概念、规避排他性认定,答辩理由不成立。
事实2:“AI循证”为奥威亚独家商用产品标识,并非行业通用功能名称
招标文件直接以奥威亚独家自研的“AI循证”作为设备命名及核心功能要求。经核查,“AI课堂循证”系奥威亚专属教研解决方案品牌名称,仅该企业对外宣传、立项、落地使用,全国教育信息化行业无其他厂商使用该名称作为产品功能标识。
被投诉人援引国家“人工智能+教育”循证教研宏观政策进行抗辩,混淆了国家公共政策概念与企业专属产品品牌标识,无法否定参数锁定奥威亚品牌的客观事实,答辩逻辑不成立。
事实3:嵌入式CPU+独立GPU+独立NPU三协处理架构为奥威亚定制化专属硬件门槛
招标文件强制要求录播主机搭载独立GPU、独立NPU双协处理架构,属于定制化硬件门槛。行业主流录播设备均采用集成式单NPU方案,无独立GPU+NPU分体架构配置,该硬件标准无常态化教学刚需支撑,仅奥威亚全系录播设备标配。
被投诉人仅罗列品牌名称,未提供任何其他品牌同架构、同参数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属于法定举证不能,其“多家品牌可满足”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事实4:≤22dB(A)超低噪声指标远超行业通用标准,属于排他性定制指标
教育录播设备行业通用合规噪声标准为≤26dB(A),市面绝大多数合规产品噪声区间为24-26dB(A),仅奥威亚高端型号可稳定达到≤22dB(A)超低噪声标准。招标文件设置“优先≤22dB(A)”的倾向性条款,远超常规教学使用需求,属于刻意为奥威亚量身定制的排他性指标。
事实5:中标结果闭环印证参数唯一锁定奥威亚品牌
本项目录播系统13项软硬件设备(品目1-1至1-12、1-24)全部由奥威亚品牌中标,无任何其他品牌入围响应。足以证明案涉成套参数组合形成事实上的垄断门槛,仅奥威亚单一品牌可满足,被投诉人所谓“多家品牌可响应”的答辩内容与中标事实严重不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公平、通用,不得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质疑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纠正。
分项整改请求
1. 删除“视频一线通、音频一线通”专属品牌术语,替换行业通用表述:设备支持单根线缆同步完成摄像机供电、视频信号传输、设备控制,音频线缆可同步实现麦克风供电与音频稳定采集。
2. 删除全部“AI循证”专属品牌标识词汇,修改为通用功能描述:设备内置AI课堂行为识别、语音智能分析模块,可采集课堂多维度教学数据,支撑常态化教研分析工作。
3. 删除强制搭载独立GPU+NPU双协处理架构的专属硬件条款,调整为:设备内置高性能AI算力处理单元,可流畅完成课堂视频、语音全维度智能分析运算,满足教学教研刚需。
4. 删除“优先选用噪声≤22dB(A)”倾向性排他条款,统一执行行业通用标准:设备工作噪声≤26dB(A)。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立定跳远测试仪等体测设备参数逐字复刻恒康佳业产品宣传文案,锁定单一品牌,构成政府采购排他性违规
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1-31立定跳远测试仪技术参数,与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彩页宣传内容逐字、逐句、逐标点100%重合,系直接照搬单一厂商产品宣传文案设置采购参数,无行业通用标准支撑,实质性排斥其他体育体测设备供应商。本项目全套体测设备最终全部由恒康佳业中标,彻底印证参数具备唯一指向性与排他性。被投诉人以“文案巧合”进行抗辩,无任何事实及证据支撑,质疑答复结论违法无效。
事实依据
事实1:招标文件参数完整复刻恒康佳业专属宣传文案
招标文件品目1-31原文:“采用红外对射技术,红外发射与接收杆之间间距可在1-2米范围内调节,两根杆之间无需连接线,防止连接线被测试者碰到影响测量。”
经比对恒康佳业官方产品页面、官方彩页,上述段落无任何文字、标点修改,完全复制厂商专属宣传内容。行业其他体测设备厂商仅采用概括性通用描述,无该固定专属句式,绝非被投诉人所称“文案巧合”。
事实2: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举证不能,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投诉人声称多家厂商可满足该参数要求,但始终未提供任意非恒康佳业品牌的产品型号、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有效佐证,仅有口头陈述,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实3:中标结果直接印证体测参数独家排他
本项目品目1-30肺活量测试仪、1-31立定跳远测试仪、1-32内置身份证阅读器、1-33身份证信息采集系统,四项全套体测设备均由恒康佳业品牌中标,无其他品牌入围响应,足以证明案涉参数仅恒康佳业单一品牌可满足,客观排斥所有潜在竞争供应商。
法律依据:与本投诉书投诉事项一法律依据一致。
分项整改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照搬恒康佳业专属宣传的排他性完整段落,替换为行业通用中性表述:设备采用红外非接触式测距检测技术,检测支架间距可灵活调节,设备无外露连接线,可有效规避线路触碰导致的测量误差,满足校园常态化体育测试使用需求。
综合投诉请求:
1、依法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确认案涉AI循证录播设备、体测设备技术参数存在指向特定品牌、设置不合理差别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2. 依法撤销案涉《质疑答复书》,认定本项目合同包1中标结果因招标文件参数违法、采购程序不公,中标结果无效。
3. 责令乌拉特前旗教育局、乌拉特前旗政府采购中心全面整改招标文件违规参数,删除所有品牌专属术语、定制化排他指标、超行业刚需苛刻条款,全部替换为公平、开放、通用、无品牌指向的行业标准参数。
4. 责令被投诉人对整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公示,依法重启本项目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5. 依法对本次违规设置排他性采购参数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监管处理。
审查情况:乌拉特前旗教育局2025年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及能力提升设备购置(项目编号BSZCQQ-G-H-260002)(合同包一)于2026年6月17号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26年7月8日开启,并于当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于7月16日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投诉,投诉内容关于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设置歧视条款进行投诉。该投诉人于2026年6月29日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质疑,采购人于2026年7月7日回复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16日投诉至本局。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本局依法进行审查后,现已办理终结。
经本局审查认为:投诉事项一、二部分成立。理由如下:
投诉事项一:经查在招标文件中使用了不规范的技术术语,技术要求不明确,部分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无刚需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该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 “视频一线通、音频一线通”非国家通用技术标准用语,存在技术标准描述不清,引用特定品牌用语,形成特定品牌指向。在采购人投诉答复书中明确表示该项描述为功能的通俗概括,非底层技术行业标准。该投诉成立。
- AI循证不是国家标准通用产品名称,AI循证宏观政策和概念只能做为采购需求实现的目标,不能做为产品通用名称,排斥了其他标准通用产品。行业通用叫法仅为AI精品录播。希沃、锐取、中庆、ITC等公司的生产产品仅提“课堂循证教研”理论合作,不使用“IA循证”作为整机产品定名,更无“IA循证智慧精品录播”完整组合产品名。该投诉成立。
- 嵌入式CPU+独立GPU+独立NPU三协处理架构,该条件排斥了非嵌入式,属于设置特定限制性条件。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书中提到该设置为海量视频流实时运算对算力存在刚性刚需。算力只与CPU、NPU硬件性能有关,与嵌入式或非嵌入式无关。该投诉成立。
- ≤22dB(A)高于国家标准,无客观刚性需求。排斥了其他按国家标准生产的中小企业。通过比对国家标准和采购人答复书中的回答,不能认定该项参数是刚需。首先:通用录播主机具备一定音频抗燥处理能力,第二:标准化课堂录播教学环境声学控制优于常规视频会议室环境,并且教学录播对录播产品的要求并未达到影视、宣传片等高质量的要求,因此对设备的要求,国家标准完全能够满足。设置≤22dB(A)排斥了其他国家标准的产品供应商。该项投诉成立。
- 中标结果闭环印证参数唯一锁定奥威亚品牌。因投诉供应商为潜在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和投诉,不能对开标过程和结果进行投诉,该投诉不具备主体资格。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1、招标文件参数完整复刻恒康佳业专属宣传文案。经查采购人未结合本校体测项目实际使用场景、自身采购目标提炼功能性需求,直接照搬单一厂家宣传文本编制参数,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充分市场竞争。该投诉成立
2、采购人已完整提供三家以上厂商可以满足该参数要求。该投诉不成立
3、中标结果直接印证体测参数独家排他。因投诉供应商为潜在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和投诉,不能对开标过程和结果进行投诉。该投诉不成立。
经核实,该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