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金额未超原合同10%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能直接签合同吗?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28 14:50:27

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公众号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因采购人实际需求调整,需“追加采购”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实践中,采购人仍面临一些困惑,例如:“追加采购”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可以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是否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而该法第二条同时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当“追加采购”总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时,又如何操作?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相关问答中给予明确回复,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追加采购的标的相同、不改变其他条款且金额未超过原合同的10%,采购人即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无需因“追加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而重新组织采购。

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购限额标准是针对采购项目的准入门槛,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范的是合同履行中的补充行为,二者适用场景不同。只要满足“追加采购”的法定条件,就属于原合同的延续,而非新的采购项目,因此不受采购限额标准的约束。采购人无需重新组织采购,可直接依法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法律之所以允许追加采购,主要基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保障项目连续性等立法考量。”某高校招标采购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周期相对较长、环节较多。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增加少量同类货物、工程或服务,要求采购人重新组织一次完整的采购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往往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紧迫需求。

因此,法律赋予采购人在特定条件下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权利,旨在平衡程序规范与履约效率。

“追加采购”是否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答网友问时给出明确答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于各类采购方式。但要注意,前提须是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如果允许采购人多次签订补充合同且每次单独计算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而不进行累计限制,采购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款,将本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大额项目,拆分成多个小规模的‘追加’合同,直接授予原供应商,这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和利益输送。”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胡明告诉记者。


作 者|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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