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高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采购人必须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来公开采购信息,使尽可能多的潜在供应商获取信息;招标文件需依法事先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确保整个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二是充分的竞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信息并参与投标。三是程序相对复杂、周期较长,从发布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到定标,程序环节多,耗时较长。
适用情形: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采购人无需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
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不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而是直接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是为保证竞争性,邀请的特定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三是邀请供应商一般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适用情形:邀请招标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询价
定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询价只能用于采购货物,不能用于采购工程或服务。二是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报出最终价格,且该价格在报价后不得更改。三是为保证竞争性,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
适用情形: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竞争性谈判
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可用于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二竞争性谈判允许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多轮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三是为保证有效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但在招标失败后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的特殊情形下,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
适用情形: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竞争性磋商
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可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二是竞争性磋商允许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技术方案等进行多轮磋商并可以实质性变动需求;在竞争报价阶段,由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三是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3家。但在采购过程中,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适用情形: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单一来源采购
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特点:“非竞争性”,直接与唯一的、特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适用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框架协议采购
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特点:专门针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且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小额零星货物和服务,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也不适用于工程采购。
适用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项目;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合作创新采购
定义: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特点:一是合作创新采购的对象是市场上尚未存在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与传统采购方式购买现货或成熟产品有本质区别。二是合作创新采购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三是采购人可以确定不超过3家研发供应商并行研发,通过分阶段评估和淘汰,激发竞争活力,提高研发成功率,无论最终是否研发成功,采购人都将对其投入的研发成本给予一定补偿。
适用情形:合作创新采购适用于: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项目;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项目;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