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27 17:53:4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24-HSZC-GK-20260002

二、项目名称:清水河县党政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暖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南岸名筑底商11号

被投诉人:清水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清水河县政务服务中心316室

相关供应商:凯越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县医院西侧门脸房二楼

四、基本情况

1、评标委员会未按财库〔2026〕2号文件履行异常低价兜底审查义务,评审程序严重违法。 2、中标人提交的《人员薪酬成本测算表》刻意删减法定刚性成本,测算内容虚假,评标委员会违规采信无效材料,中标人以不实材料谋取中标。 3、2026年7月7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2、现有材料可以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成本测算不满足本项目打“★”号实质性条款的要求,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成立。3、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 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经查证属实,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3: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 鉴于本项目存在采购文件内容违法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清水河县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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