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勤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
WHZCS-C-F-260048-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思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40号艾博科电大厦10楼1001室
被投诉人1: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党政大楼A座
被投诉人2:内蒙古鸿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41号青山路华立建设公司四楼
相关供应商:乌海市狮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林荫大道北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内蒙古思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勤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WHZCS-C-F-260048-1)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认定“从业人员填报错误仅为笔误、不构成虚假材料”,违反自治区财政厅强制性规定,认定结论违法,应撤销该答复。投诉事项2:利害关系供应商提交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法定提供虚假材料,应取消其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宣告其成交顺位无效,顺延第二名合格候选人为成交单位。
本机关依法调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调取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经核实,相关供应商乌海市狮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数据15人为2019年实有核定从业人数,2025年实有核定从业人数是27人。关于中小企业类型划分,本机关向中小企业认定部门进行了函询,并收到复函:乌海市狮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划型为小型企业。该供应商本次数据填报差错未影响其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未造成评审得分、成交候选人排名顺位变动,亦未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对项目整体评审公正性、竞争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依法驳回。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勤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WHZCS-C-F-260048-1)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