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6-WSDH-GK-20260001-1
二、项目名称:巴拉嘎尔高勒镇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及辅助设施、游泳池除湿系统)(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小区8-1-5中户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西乌旗乌珠穆沁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嘉逸大厦北楼17层
相关供应商: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后,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质疑中明确提出“我司高度重视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指出被质疑单位(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但声明函中未提供及声明本次政府采购核心设备“全自动叠向可逆式硅藻土过滤机”,我司认为质疑事项清晰明了,事实依据完善,法律依据明确。但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公司核查给出确认符合价格扣除,该行为存在严重包庇、偏袒现中标单位,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及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2: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后,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质疑中明确提出“我司高度重视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指出被质疑单位(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巴拉嘎尔高勒镇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及辅助设施、游泳池除湿系统)(二次)报价明细附件.pdf》中存在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设备,且存在捏造设备名称虚报技术参数的行为。质疑事项清晰明了,事实依据完善,证据充足,法律依据明确。评标委员会有责任及义务要求被质疑单位提供相关被质疑设备参数及证据并判断质疑内容是否真实,但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公司核查给出无法通过现有材料进行判断搪塞,该行为存在严重包庇、偏袒现中标单位,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及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3:内蒙古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 受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后,内蒙古 文尚鼎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质疑中明确提出“我司高度重视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司(内蒙古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指出被质疑单位(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业企申明函》中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政府采购文件《中小业企申明函》中明文规定: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中标单位“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质疑事项清晰明了,事实依据完善,法律依据明确。但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公司核查给出无法通过现有资料进行判断的答复,该行为存在严重包庇、偏袒现中标单位,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及串标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投诉人针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3为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仅是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须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以及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另查明,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前附表,18.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属于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为100%。 经向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函询及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方泵业(湖州)有限公司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企业且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工业类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因此,江苏碧源泳池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业企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投诉事项1、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 鉴于中标人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