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6-GDZD-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乌仁图雅嘎查现代化农牧业机械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锋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牛家营子镇映辉-和然印象5号楼5-1012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人民政府
地 址: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所在地
被投诉人:广东张大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矮岗一巷1号407B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未明 确有效中标候选人数量,径直终止采购、重新招标,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交的质疑事项逐项实体核查、答复,质疑答复缺失法定必备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1)投诉人提交质疑材料后,被投诉人经核查确认针对第一中 标候选人的质疑事项成立,已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仅笼统表述“评审结果整 体无效、重新招标”,未披露剔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后,经原评标委员 会评审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剩余有效候选人数量,未核实是否存 在顺位合格中标候选人。 (3)被投诉人作出重新招标决定前,未披露剔除第一名后的剩 余候选人评审结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 人存在投标无效、不具备递补资格的材料,案涉评标报告由被投诉人 单方保管,恳请贵局调取全套评审资料核实剩余候选人合规状态。 (4)被投诉人无任何书面证据、评审记录佐证本次项目评审存 在全局性、系统性违法问题,未履行法定顺位顺延确定中标人的义务, 直接全盘作废全部评审结果、终止采购活动,剥夺投诉人及其他顺位 供应商公平竞争、顺位中标的合法权利。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完整提交书面质疑材料及全套佐证证据,清晰 列明第一中标候选人产品参数不达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事 实与依据。但被投诉人出具的答复完全回避我方核心质疑实体内容, 未区分不同供应商独立质疑事项,仅以“整体评审无效”为由不作 逐项判定,未针对投诉人质疑诉求作出任何事实、法律层面的实体认 定,答复缺少法定必备内容,无法体现完整核查过程,属于未依法履 行质疑答复法定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采购结果。更正原因为“本项目因质疑成立”,更正内容为“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本项目因质疑成立,终止该项目”。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未明确有效中标候选人数量,径直终止采购、重新招标,程序严重违法。 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规定,“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条负偏离或不满⾜则导致响应⽆效”。第五章 评标中,《符合性审查表》对“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要求为“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程量; 2.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招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评审因素“技术参数(30分)”的评审标准为“技术参数要求中,投标⼈技术规格、参数完全符合采购⽂件要求,技术规格、参数⽆负偏离得30 分。参数负偏离每项扣0.35分;正偏离不加分,本项最多扣30分”。本项目对采购标的技术参数均未设置“★”号的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偏离表》及佐证材料进⾏评审打分,不因技术参数负偏离或不满⾜导致响应⽆效。 经查,本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上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评审条款‘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不通过,技术实际参数与偏离表不符”为由,认定7家供应商为⽆效投标。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因本项目缺乏有效的评审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后,审查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逐项实体核查、答复,质疑答复缺失法定必备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查,采购人、代理机构向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乌仁图雅嘎查现代化农牧业机械服务项目质疑事项回复函》中,“鉴于本次评审结果已经整体无效,不再就贵公司提出质疑内容作出实体判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评审结果整体无效”为由,拒绝就投诉人的具体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该行为违反上述关于质疑答复应包含“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具体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责令整改。
六、其它补充事项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