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18 16:57:5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TZCGYS-G-F-260040

二、项目名称:固阳县2026年阴山北麓(河套平原)综合治理项目(二期)第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固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金山镇大楼四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信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2号楼号楼B座1308室

四、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第五章详细评审“业绩”项规定:依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近三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同类项目业绩开展评审,供应商每提供一项同类项目业绩可得2分,本项得分上限为10分。该业绩项占商务部分(10分)的100%,占技术商务总分(100分)的10%。该设置以特定时间节点的业绩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排斥已成立多年但无近期中标业绩的企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共设七个评审项(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18分,组织管理实施方案1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0分、服务安全保证措施12分、项目进度保证措施12分、应急措施10分、资源配备计划8分,合计80分),均采用“若某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每项最多扣X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的主观扣分模式。招标文件对“缺陷”列举了八种情形: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表述有误、内容前后表述矛盾、内容与项目不匹配、项目信息存在错误、存在缺项漏项情况、不符合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上述“缺陷”情形均为定性描述,缺乏客观、可验证的判断标准;“每项最多扣X分”的扣分模式实质上构成区间分,评审专家可在0至X分之间自由裁量,同一份方案可能被不同专家评出差异悬殊的分数,违反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投诉人要求对违法问题更正后重新招标。(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业绩评分项是否构成歧视待遇 1.业绩要求系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设置投标准入门槛 招标文件中“业绩”项标注为客观分,每项2分、上限10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该规定并未将特定业绩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或中标的前提条件,而是作为评审打分的考量因素之一。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所规制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存在区别,该条针对的是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准入或中标的强制性条件。本案中,业绩仅影响评分高低,不影响投标资格,供应商即便无近期业绩仍可参与投标并在其他评分项中获得分数。 2.“近三年业绩”不等同于“经营年限”限制 投诉人援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财库〔2019〕38号文,主张该要求实质上构成“以经营年限排斥企业”。然而,“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考察的是供应商近期的实际履约经历,与“供应商成立年限”系两个不同概念。一家2024年成立的企业,只要在2023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有过同类项目经验,同样可以得分;反之,一家2012年成立的企业(如投诉人自身),如果近三年未承接同类项目,亦不得分。该标准考察的是业绩而非年限,不构成对经营年限的差别待遇。 3.业绩分值权重设置未违反法定限制 投诉人主张业绩分占商务部分100%、总分10%,权重过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仅对报价分占比作出明确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但对技术及商务部分的具体分值分配未作限制性规定。本项目报价得分为10分,已满足法定下限。因此,10分的业绩权重在现行法规框架下不构成违法。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技术评分标准是否充分量化 1.评审标准量化要求的规范内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 对于“量化”的理解,财政部在相关答复中明确指出:评审因素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评审区间对应的应当是具体分值,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量化”并非要求所有评审因素都必须采用客观打分模式,对于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只要评审维度清晰、评分规则明确、缺陷情形具体,同样符合量化要求。 2.财政部相关案例的裁判标准 财政部条法司在《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一文中,通过案例分析明确了评审标准是否细化的判断标准。在某高校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仅规定“投标货物的总体设计方案综合打分,最高得7分”,未对打分标准作出具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该情形属于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责令废标。该案的关键在于评审标准完全笼统,缺乏可操作的评分依据。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财政部认可的合规设置方式为:明确方案需包含的具体内容维度,明确“缺陷”的具体情形及对应扣分规则,使评审专家能够据此作出客观判断。例如,合规的评审标准可表述为“方案内容需包含培训内容规划、培训人员安排、培训质量保障措施,完整提供以上内容的得6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项内容中存在一处缺陷的扣1分,每项内容最多扣2分。缺陷是指存在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的设置,在评审维度细化、缺陷情形界定、扣分规则设计等方面基本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标准细化量化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固阳县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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