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2-ZKZB-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理化生实验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山东智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历山花苑小区47号楼1单元202室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第五中学
地 址:锡林浩特市乌冉克街568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阔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错误认定质疑超时效,否定质疑函期限违反财政部94号令法定规则及采购文件七、询问、质疑与投诉2.质疑2.1的规定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采购人刻意篡改家具法定品目名称,将A05标准化实验桌椅柜混入教学设备打包,涉嫌规避集中采购,答复逻辑完全违法(第一次开标时项目废标,二次公告未整改)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允许投标阶段截图替代CMA检测报告质量管控条款违法,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强制要求软件著作权、测评报告与标的物完全同名,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可功能说明”不具备实操性、仍构成歧视(二次采购中,未取消同名,附加了说明) 投诉事项5:物理智慧黑板多项硬件、软件参数具有排他性,答复“多家可满足"无有效市场调研佐证。 投诉事项6:货物采购项目全套套用工程造价清单及工程法规编制需求,编制依据错位、采购需求编制违法(二次采购已整改,但是对一次采购的违法行为应需对应处罚)经专家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明确提出质疑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获取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投诉人于2026年7月1日邮寄质疑材料,代理机构于2026年7月3日收到质疑函,投诉人提出质疑在质疑期间内,招标代理机构作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提出质疑,认定质疑函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经专家论证,采购清单对采购货物描述不清,不属于可以篡改家具法定品目名称行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经专家论证及查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截图证明产品质量要求是提供报告或产品截图作为佐证材料并无不妥,在验收要求中已经明确提供CMA认证,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清单中要求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著作权名称,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参数属于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不成立。鉴于本次投诉事项的招标文件已经废标,但重新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仍然存在违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采购人锡林浩特市第五中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