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10 17:27:2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nmgzb-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海南相竹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路创业大厦B座1单元401房-64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综合楼16层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地 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明安图街11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泰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东奶牛新村四组60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七家镇七家镇人民政府后楼自用办公用房20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泰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参与供应商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2、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泰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挖掘机的制造商为山西宁志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查证,山西宁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挖掘机”制造所需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与质疑相关的投诉1: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说我司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具备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法定资格。其回复内容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我司参与了该项目采购活动,已报名和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评审,是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当事人都具备提出质疑的资格。与质疑相关的投诉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回复函无具体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1、事实依据为:内蒙古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2、事实依据为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显示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投诉人投诉事项系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但因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投诉人提起投诉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驳回投诉人投诉。 与质疑相关的投诉1:投诉人投诉事项系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但因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与质疑相关的投诉2:经审查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内容,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质疑事项,其《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另经查询,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三家,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剩余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依法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因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并履行,应当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事项1、2及与质疑相关的投诉1。 二、涉及河北淮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成立,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诉人提出的“与质疑相关的投诉2”成立,我局将向代理机构作出书面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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