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nmgzb-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泳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7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综合楼16层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地 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明安图街11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三层A312.A313.A316.A31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针对我方提交的完整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及全套合法佐证材料,中标供应商所作回复完全答非所问、刻意回避核心问题。恳请监管部门全面介入彻查,秉持公正立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我方在质疑阶段已明确举证:产品“感觉神经定量检测仪”,本质是XY-K-SJJD-II、XY-K-BXND-IIA两台独立康复类医疗器械组合使用。两款设备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正规备案,各自拥有专属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核心功能、适用范围相互独立、不可替代。按照招投标基本规则与医疗器械监管底线,两台独立设备理应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标公示中分别列明型号、资质与参数,这是行业通行准则。但中标供应商全程仅填报单一型号,直至我方提出质疑后,才临时编造“主辅搭配”的说辞进行解释,如此操作视政府采购规则为儿戏,毫无严谨性可言。招投标业内皆知,完整响应采购需求、如实列明全部供货产品是最基本要求。仅凭单一型号,根本无法覆盖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技术参数与功能,所谓“以一台设备兼顾两套设备功能”完全违背客观事实。代理机构及评审方在答复中称“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一致认可该搭配”,我方严重质疑:究竟是哪一方使用、何人作出的认可?依据又是什么?该类设备主要面向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管历来执行“一型号、一注册、一功能”的硬性原则,权责划分清晰,绝不允许将多台独立设备混为一谈、合并套用单一型号。在当前国家对医疗器械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相关方公然触碰监管红线,犯下如此低级且违规的错误,性质十分恶劣。更值得警惕的是,其回复中提及的所谓辅助设备型号,在生产厂家官方平台,国家医疗器械注册档案中均无任何有效记载,足以证实该说法纯属虚构。中标供应商刻意虚构产品、编造搭配逻辑,本质就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标,恳请监管部门查清全部事实,对该违规行为从严处置。 投诉事项2:我方在前期质疑事项2已清晰列明核心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作出硬性规定:“5、为确保产品的合格性,须符合国家监管部门颁布的产品注册证要求,其结构及组成内容须和产品注册证保持一致,超出产品注册证内容要求的结构及组成,将视为非标准结构和组成,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针对这一明确条款,中标供应商医模科技竟以“蒙医智能震疗系统(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仅用作教学设备,并非医疗使用设备”为由进行辩解,该说辞完全是刻意曲解规则、妄图钻监管漏洞,性质极其恶劣。医疗器械的监管红线不容任何形式的践踏,产品属性不会因使用场景变更而改变法定资质要求。无论该设备最终用于临床诊疗、院校教学还是科研试验,只要其品类属于医疗器械,就必须严格遵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完成注册或备案,无证开展生产、销售、投标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中标供应商妄图以“教学用途”作为挡箭牌,规避强制注册要求,随意编造技术参数、虚构产品功能来响应招标条款,借此骗取技术评分、拿下中标资格,这种明目张胆的违规行径,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公平秩序,也漠视了公共采购的严肃性。中蒙医药相关设备事关教学质量、实训安全与行业规范,绝非可以敷衍了事的普通货品。更何况招标文件早已预判风险,专门增设条款强调产品需匹配医疗器械注册证,足以说明项目对产品资质、品质的硬性要求。医模科技声称MY2000型号产品为其自主研发的一体化教学平台,那么请该公司正面回应:对应的发明专利、产品备案文件、资质认证材料何在?该型号产品已对外公示,可我们遍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企业官方网站、行业公开渠道,始终查不到该产品的注册信息、在售记录、客户案例等任何有效资料,一款所谓“自主研发”的成熟产品,为何连基本的上市佐证都拿不出来?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产品根本尚未完成研发、不具备量产供货能力,甚至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产品。代理机构回复以“教学设备无需注册证”搪塞,无视招标文件明确条款与国家医疗器械监管红线,评审标准执行混乱。在此,我方严正要求医模科技立即提供全套可对外公开、具备法律效力的佐证材料,用以证实三点核心内容:第一,MY2000型蒙医智能震疗系统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凭证;第二,该产品具备真实的市场售卖记录、供货业绩,是面向市场流通的成熟产品;第三,该产品完整知识产权、生产权属归属于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恳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介入彻查,针对中标供应商无证投标、虚假响应、曲解招标条款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置。若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即可认定其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恳请依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追责,肃清行业乱象,守护政府采购的底线与公信力。投诉事项3:我方在质疑事项3已明确指出核心事实:医模科技根本不具备智能化医学综合模拟系统的生产与市场化销售能力。医学高端模拟设备行业格局清晰,业内具备研发、生产、供货实力的品牌屈指可数,这是全行业有目共睹的事实。结合公开招投标数据、行业成交记录综合核查,该公司近五年内,没有任何一笔高端医学模拟人、智能化医学综合模拟系统的中标及供货业绩,足以印证其从未涉足该类高端产品领域。即便该公司自称属于生产型企业、可开展简单加工改造业务,但加工组装与独立研发生产高端智能化模拟系统完全是两个概念,二者技术门槛、资质要求、生产能力天差地别。结合本次投标文件来看,该产品对应的配套软件著作权、产品相应功能截图、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均是投标响应的核心佐证材料,也是评判产品合规性、真实性、履约能力的关键依据。在此我方严正质问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全套资质文件究竟从何而来?文件载明的产品信息、生产主体、技术参数,又是如何与招标文件要求、所谓的产品生产厂商一一对应匹配的?结合现有全部线索与行业常识,我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判定:该公司针对本款产品提交的整套投标响应材料存在大规模造假嫌疑。其本身无对应产品、无生产能力、无市场业绩,却凭空出具各类资质证书、产品功能图片、检测报告以迎合招标要求,刻意虚构产品实力、伪造佐证材料,本质就是借助虚假文件骗取中标资格。当前政府采购领域正严厉整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此类造假行径严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不仅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会直接导致采购单位收到不合格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在此,我方强烈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联合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对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资质证书、软件著作权、检测报告开展逐项、逐份全面核查核验。责令该公司限期作出正式说明,完整解释各类资质文件的合法来源、权属关系,并提供可交叉验证的原始凭证、官方查询记录、原厂授权文件等材料。投诉事项4:我方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正规商业信用平台,并结合行业数据综合比对分析,已查实中标供应商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生产厂商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该结果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硬性资格要求完全相悖,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其对应投标产品本应直接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面对明确的疑点与证据,相关方却片面否定我方核查结果,单纯声称我方提交的线索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刻意回避核心问题,此举毫无说服力,更是对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规则的漠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的货物制造商,必须如实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自身需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今双方就该厂商企业规模产生重大争议,想要厘清事实、打消质疑,最简单直接且合法有效的方式,绝非一味驳斥我方证据,而是要求投标方责令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加盖企业鲜章的正式证明文件、合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此自证其属于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第三方平台的企业信息虽非政府采购领域认定企业规模的唯一法定依据,但具备基础参考价值。在争议出现后,中标供应商本应主动配合举证、澄清疑点,积极提供制造商盖章的官方材料佐证自身资质,这是投标方参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义务。可时至今日,该供应商始终拒不提供有效自证材料,反而一味否定我方核查内容,这种行为不得不让我方合理怀疑:该厂商本就是大型企业,根本无法出具合规的中小企业证明,中标供应商明知供货方资质不符,却刻意隐瞒企业规模事实,借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产品参与投标,公然违反本项目中小企业专项采购政策。该违规行为不仅突破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底线,还变相挤占了合法中小企业的投标机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我方严正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介入彻查,严格按照流程核实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划型结果。若该厂商确属大型企业,请立即依法判定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其隐瞒真实企业规模、提供不实声明、违规参与投标的行为予以追责处理;若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坚持主张自身为中小企业,务必限期提交由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全套官方佐证材料,交由监管部门核验,给所有投标供应商一个公正、透明的答复,坚决杜绝利用规则漏洞违规投标的乱象。 投诉事项5:针对我方此前提出的质疑事项5,现就本项目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存在的根本性违规问题再次严正申明。该设备属于用于人体样本检测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功能、技术参数、资质范围均由官方注册文件严格限定,绝非可以随意增删、人为篡改。产品是否契合采购标准,要以原厂实际参数、法定注册信息为唯一依据,绝不能仅凭投标文件单方面填报“全部满足”就蒙混过关。我方早已列明该设备存在的多项实质性问题,中标供应商却刻意隐瞒缺陷、虚假应答,评审环节对此视而不见,完全有违公平、公开、客观的评审原则,现逐一列明违规事实:第一,设备资质存在重大违法缺陷。产品LCA5000生化免疫一体机由CA2000生化模块、LA3000发光模块拼接组合而成,仅有两个独立模块分别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整机LCA5000并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无合法有效的整机医疗器械注册证。该设备明确归类为医用第二类医疗器械,按照监管要求,整机无证产品无法完成医疗机构备案、验收及临床投入使用,一旦完成采购交付,项目履约必将彻底落空。第二,技术参数存在实质性负偏离,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设备试剂位不少于200个、最小反应体积低于 80uL、整体检测项目不少于90项。经我方核对厂家公开正式参数,LCA5000多项关键指标均未达到招标标准,属于典型的重大负偏离。但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蓄意造假,统一标注“全部满足、无偏离”,刻意掩盖产品短板,以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第三,根据质疑函回复,结合厂家盖章产品彩页、品牌官方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等客观证据,足以证实本项目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多项核心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负偏离。那么中标供应商何以宣称全部参数均满足要求?其是否存在变造、伪造产品资料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又为何未核对原厂资料与官方备案信息,仅凭投标方填报的偏离表就予以认可?若此类行为不受约束,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让弄虚作假成为潜规则。我方要求监管部门彻查投标材料真伪与评审履职情况,杜绝此类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投诉事项6:经我方全面、严谨核查确认: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模科技”),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针对其所投“蒙医智能震疗系统(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产品,存在多条不满足技术参数,如下:软件功能参数产品系统应包含病例创建、望诊信息采集、脉诊信息采集、体质辨识采集、证型辨识采集、健康管理、方药管理、检测报告不少于8个单元,且在一个模块中实现操作;应支持连接HIS系统。(二)望诊信息采集单元3.自动采集舌动态视频,时间应≥4秒。5.应提供不少于98种舌象特征的分类供医生选择。(其中包括两种舌神,五种舌色一级分类、8种舌色二级分类,九种舌形一级分类、15种舌形级二级分类,七种舌态一级分类、2种舌态二级分类,十二种苔质一级分类、20种苔质二级分类,三种舌苔颜色一级分类、15种舌苔颜色二级分类)。10.可自动识别面部18处特征点,11类面部区域判读结果以对应脏腑的形式提供选择项,包含2种光泽与18种颜色分类。12.应提供不少于 52种局部信息选择项(包含4种人中形态、10 种人中颜色,6种鼻色,3种鼻形态,8种唇色,6种唇形态),并自动出具诊断结果。四、实训功能参数:1.内置可用于训练的病例不少于45份,包括肺系、心系、脑系、肝胆系、肾系、脾胃系、气血津液病证、肢体经络病证8大分类。匹配说明训练内容及训练要点进行病例巩固训练。七、配套使用经络设备检测系统:1、通过掌型检测技术,采集人体手部反射生理信息,对十二经络进行循环检测并解析。4、每人被检测时间≤40秒,整体采集时间不超过3分钟。27、健康管理方案应包含饮食指导(包含食材推荐、膳食推荐、茶饮推荐)、运动指导(包含运动原则、运动图文推荐)、中医理疗(包含艾灸、按摩、刮痧的穴位图文推荐)、节气生活指导、音律养生,推荐五音调式与古曲、慢性病健康管理建议与方案。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中有多条参数不满足事项,中标供应方回复质疑函称均已响应和满足的方式体现在投标文件中,此举大量掩盖了事实,扭曲了真相,我方严重怀疑其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整体性,大量存在批改、拼凑及虚假应对的情况,尽管参数中没有明确要求,每条都必须对应佐证材料,但从整体要求上和品质保证上,中标供应商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技术参数,那么为何能够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我方请求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一项,用着实有力的回答来证明我方对参数不满足的质疑。我方请求贵单位如实核查,严厉打击,还所有供应商一个公平、公开、诚信经营、合理合规的竞争中标的一个良好环境。1、事实依据:我方通过医模科技官方网站进行全面检索,未查询到“蒙医智能震疗系统(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产品的任何有效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技术参数、型号规格、上市说明等内容,无法证实该产品为己上市、可正常供应的成熟产品。根据招标文件该产品技术参数第七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确保产品的合格性,须符合国家监管部门颁布的产品注册证要求,其结构及组成内容须和产品注册证保持一致,超出产品注册证内容要求的结构及组成,将视为非标准结构和组成,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上述条款为本次采购实质性要求,按照行业描述,此条参数中要求的产品注册证为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必须具备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投标文件所载产品结构、组成、功能、型号和申请单位等必须与注册证内容完全一致。为核实资质真实性,我方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官方网站一医疗器械查询平台,以“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人、以中标公示产品型号“MY2000”为产品型号及关键词进行分别检索查询。经核查确认: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医模科技未取得上述产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中无该产品任何注册记录,不存在有效的注册信息。故该投标产品无合法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医疗器械上市及政府采购投标的法定基本条件;并且医模科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资质要求作出虚假响应,属于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该行为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无效,可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医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bjyimo.com/截图。2、中医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bjyimo.com/截图。3、事实依据:结合行业产品调研、公开参数资料及对医模科技同类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的核对,医模科技所投产品在本次招标的多条关键技术参数上存在实质性不满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型号为“XY-K-SJJD-II”的产品名称为“神经康复机电生物反馈治疗系统”,与采购人采购的标的物“感觉神经定量检测仪”不符。第二,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型号为“XY-K-SJJD-II”的产品名称“神经康复机电生物反馈治疗系统”。中标供应商在其分项报价表中所填写的产品名称为“感觉神经定量检测仪”,即中标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所投产品名称与型号不对应。结合以上两点,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蒙医智能震疗系统(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第七项“配套使用经络设备检测系统”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显示“为确保产品的合格性,须符合国家监管部门颁布的产品注册证要求,其结构及组成内容须和产品注册证保持一致,超出产品注册证内容要求的结构及组成,将视为非标准结构和组成,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即招标文件要求“蒙医智能震疗(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以及答复函中提供的材料,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所采购的标的物不完全相符,故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类型认定的复函》,该企业为中型企业。投诉人主张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不能成立,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标供应商技术偏离表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试剂位160个(扩展位320不应计算在内),不满足招标文件试剂位≥200个的技术参数要求;最小反应体积为80μL,不满足招标文件<80μL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此,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核对参数,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所投“蒙医智能震疗系统(蒙医智能综合诊断系统)”产品参数存在多条不满足技术参数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另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中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通过资格审查的两家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货物与采购人采购的标的物“感觉神经定量检测仪”均不一致。即本次采购项目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认定为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标。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 一、投诉事项1、2、3、5成立。 二、驳回投诉事项4、6。 三、中标供应商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四、因剩余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