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LQZCS-G-H-260016
二、项目名称:库伦旗六家子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北登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交通大道538号(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
被投诉人:库伦旗六家子镇人民政府
地 址:库伦旗六家子镇东头
相关供应商:中环环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社会山二区70号楼1单元102
四、基本情况
中环环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不具备投标产品生产制造能力,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声明自身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属于虚构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本次成交结果无效。我局分别于7月22日、7月28日两次向中环环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发函,就相关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公司两次回函内容存在明显前后矛盾,且始终未能提交有效材料佐证自身具备相应环卫设备自主生产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回函中,中环公司表示“我司具备标准化生产条件,项目所需部分配件及零部件采取外购方式采购,完成采购后实施整体组装,加工为成品;具备自产四类环卫设备的硬件条件”,但中环公司但其同步提交的生产场地全貌、车间实景影像、生产设备清单等佐证资料,既无法直观印证其实际生产制造实力,亦不能证实所列生产设备归属于中环公司。 第二次补充调查回复,中环公司表示“我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及对外经营销售所需全部环卫设备,统一委托河北路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包工包料完成生产,部分配套零部件采用合规外购方式,由受托方河北路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完成组装调试。受托方河北路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具备环卫设备合法生产资质、自有生产场地、全套生产设备,具备独立量产、出厂质检及按期交付能力”,回复文件的附件一(1)环设备长期委托生产协议中表述:“本合作采用乙方包工包料全包生产模式,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作业人员、生产场地均由乙方(河北路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统筹管理并承担全部成本,甲方(中环公司)仅负责下达生产订单、成品验收及支付对应货款,不参与乙方任何生产经营及现场管理工作”。 综合两次回函及佐证材料,中环公司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始终未出具能够直接证明自身具备环卫设备自主生产能力的有效证据;两次举证材料内,均未体现标注“中环环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标识、权属归属信息的相关产品权属佐证资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认定中环环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库伦旗六家子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KLQZCS-G-H-260016)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单位库伦旗六家子镇人民政府依法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库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伦旗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