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11 10:30:1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YKZB-GK-20260002

二、项目名称:中药饮片、代煎及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达尔登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中医蒙医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包头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莫日根图

被投诉人2:内蒙古盈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南二环路138号玉泉大厦裙楼12层西侧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1开展的“中药饮片、代煎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50101-YKZB-GK-20260002)”(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后,于2026年7月24日对被投诉人1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第一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作废5月27日原招标公告、删除毒性药材雄黄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属于为内蒙古金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灵公司”)量身定制采购需求,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排斥具备毒性药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 经查,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雄黄”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由此可知,毒性药品的用药由国营药店和医疗单位负责。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主要采购项目为中药饮品的代煎服务,代煎服务包括中药饮品的调配。被投诉人1在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发现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中含有毒性药品,经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开会研究后,决定将“雄黄”删除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存在为中标供应商量身定作的情形。 二、关于第二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内蒙古金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灵公司”)的代煎服务费报价为所有投标人最高价,却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因此评审存在不合理倾向性。 经查,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采用该评分方法,投标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决定因素。经我局调阅本项目评审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打分倾向性等违法行为。金灵公司虽报价最高,但其总分排名第一,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第三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出具的质疑答复存在多处违法,未向其提供评审材料。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对两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回应,质疑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关于投诉人主张未提供评审材料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评审材料中包含各投标人报价、技术方案等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1未向投诉人提供评审材料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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