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8-06 16:53:45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TZCXTS-G-H-250075

二、项目名称:高考综合改革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包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65号珠江帝景B栋

被投诉人: 北京师范大学包头附属学校

地 址:稀土高新区北京师范大学包头附属学校秋实路

四、基本情况

1、“教师演示台”无 3C 认证证书,属于非法销售产品。2.“学生实验操作台”无 3C 认证证书,属于非法销售产品。依据更正公示的《分项报价明细》数据显示,分项报价明细中“1-1教师演示台”包含“电压0-12V无级调压,电流0-2A无级调节”等功能的电源。此类电源属于低压电源,其功能和参数符合电气设备的范畴,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教师和学生)的健康与安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是国家发布的具体产品清单,明确列出了哪些产品需要取得3C认证。电源作为该设备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直接影响整个产品的安全,因此电源本身需满足3C认证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本项目电源模块不属CCC强制性认证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说明”第一条规定:“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外,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输出电压未超过 36V,依法不属于CCC认证适用范围。投诉人关于其应取得CCC认证的主张,缺乏法定依据。本项目电源模块为专用内置部件,非独立上市销售产品。 2、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电源(0807、0907)”类别主要针对作为独立商品进入市场销售的通用电源产品。本次投诉所涉电源模块系教学实验台专用内置组件,随整机配套使用,并非独立销售产品,不具备作为单独产品进行CCC认证的法律条件。基于现有调查证据及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1、本局根据处理需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之规定,聘请相关专家对投诉项目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评审;依据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评审会召开的通知送达了投诉方,但投诉方未到场,且未做任何回复。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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