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CHB-C-F-260003
二、项目名称:关于购置2026年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臻华杰(内蒙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高效农业园区西侧
被投诉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
四、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认定
(一)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受理并采纳超出法定质疑期限的无效质疑,程序严重违法。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于2026年4月13日发布,4月14日公示期届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自4月14日起算,截止日为4月23日。
经核实,内蒙古鸿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邮件发出为6月16日。采购人于4月17日签收该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该质疑有效。
被投诉人于4月29日实际收到鸿千物业质疑函,虽晚于采购人收到日期,但鸿千物业已于法定期限内(4月16日)将质疑函向采购人寄出,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质疑权利的事实不因被投诉人收到日期较晚而改变。被投诉人以此为由认定质疑逾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在质疑程序中未保障投诉人陈述、申辩权,径行作出废标决定,程序违法。
被投诉人于4月29日收到鸿千物业质疑函后,未向投诉人(中标人)送达质疑函副本,未征求投诉人意见,未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即于5月9日径行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并于5月22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作出答复的,应当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鸿千物业质疑事项核心内容为“其本公司被错误废标”,该事项如成立,可能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作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其合同权益与质疑事项的处理结果极大概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属于“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范畴。被投诉人应当依法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本项投诉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以“质疑事项成立,可能影响评审结果”为由决定废标,无事实依据,且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废标的法定情形。
1.关于项目评审实体问题。
鸿千物业在评标阶段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组成人员高云峰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被评审小组认定为“非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以“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不通过”为由作出废标决定。
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工种已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两者属于同一职业的名称变更,并非两个不同的职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3号),“本标准颁布前已取得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等级对应关系不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中级技能)与现行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属于同等效力、对应层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体系中,四级即为“中级工”层级。鸿千物业提供的高云峰证书标注为“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在等级上完全对应“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具有同等效力,二者可以互相替代。
综上,鸿千物业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云峰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证书,在资质等级上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完全一致。评审小组以证书名称差异为由认定不通过,属于评审错误。
2.关于被投诉人作出重新采购决定的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作出重新采购决定。本局审查认为:第十六条规制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置权限;本项目 2026 年 4 月 21 日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场开展物业服务,客观上不具备第十六条适用前提,被投诉人援引该条款作出重新采购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关于重新采购程序问题
一是 二是
综上, 本项投诉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处理。
投诉人主张“鸿千物业质疑逾期”不成立。鸿千物业于4月14日(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寄出质疑函,采购人4月17日收到,质疑合法有效。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处理。
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处理。
评审小组对鸿千物业的废标决定确有错误(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与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具有同等效力);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说理不充分、重新采购公告理由不明确。本项投诉部分成立。
(四)关于被投诉人废标行为的认定。
被投诉人于2026年5月9日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并于5月22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经审查,投诉人与采购人已于2026年4月2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实际进场履行物业服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仅适用于合同未实际履行项目,本项目不具备适用条件,被投诉人援引该条款作出处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十二条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定分级处置规则,其中第三款明确规定:投诉人对废标、重新采购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同时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该管理办法未授权代理机构或行政机关终止合同的权利。
据此,本局决定:认定被投诉人 2026 年 5 月 9 日作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决定及 5 月 22 日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无效。
(五)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后续处理。
鉴于投诉人与采购人已于2026年4月2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实际进场履行物业服务,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当事人如因本项目采购程序违法受到损失,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投诉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
2026 年 0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