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GZC-G-H-260153
二、项目名称:鄂尔多斯校区综合餐饮服务中心食堂厨房排烟系统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林羽商用家具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内蒙古工业大学鄂尔多斯校区综合餐饮服务中心食堂厨房排烟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MGZC-G-H-260153)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油烟净化一体机(1~13)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应证书”及“认监委网查询截图”,未明确具体要求,实质上是将只有特定供应商才知晓的信息设为投标门槛,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油烟净化一体机(1~13)技术参数引用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488-2018和DB11/T1485-2017,属于量身定制的排他性条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油烟净化一体机(1~13)技术参数要求符合CQC51-439182-2018《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环保认证规则》检测标准并提供认监委网认证截图,将CQC自愿性认证设为评审要求并附加无法实现的“认监委网认证截图”佐证条件,缺乏法律依据且客观上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油烟净化一体机(1~13)的2、3项参数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83-2001设为带“▲”的打分项条款,而非带“★”的实质性条款。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商用厨房智能排烟系统”技术参数要求“微小转速下降即可大幅降低能耗”表述未量化。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上装饰板及不锈钢烟管”、“防鸟虫网”仅规定材质、厚度或网孔尺寸,未规定整体规格尺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4、5、6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