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7-31 16:01:0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nmgzb-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瑞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1号2102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地 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明安图街11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综合楼16层

相关供应商:辽宁三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3号(160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评分依据构成要件缺失及评审标准不可复核。(一)核心事实:评分要件在制度层面无法完整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9、70、72页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视频说明、电子说明书及仿真模型说明,并将其纳入技术参数响应评分体系。因此,该评分项在制度执行层面缺乏完整构成要件,属于评分依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形。(二)关键性质认定:本案属于“评分方法不可复核”,而非一般程序瑕疵。本案核心问题不在于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材料,而在于:评分结论是否能够基于可验证、可追溯的客观依据成立。具体而言:1.系统无上传通道;2.招标文件无替代提交机制;3.评审记录中无审查痕迹;4.系统日志无法还原评分依据。在上述条件同时缺失的情况下,该评分项的评审过程无法通过任何客观材料进行复核。因此,本案问题性质应认定为:评分方法不可复核,导致评分结论成立基础不完整。这已超越一般程序瑕疵范畴,直接触及政府采购评审所要求的可复核性与可追溯性底线。(三)招标文件体系内的核心矛盾。投诉人请求财政部门在审查时,必须正面回答以下四个问题。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结果,将直接构成对本项目评审行为合法性定性的基础要素:1.招标文件第69、70、72页将视频说明写入“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栏目,该栏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规范中是否属于投标响应的核心内容?如果不是,其法律功能是什么?2. 招标文件第172页“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未附视为不满足”的条款,是否适用于第69、70、72页的要求?如果不适用,依据是什么?3.如果视频说明属于“履约资料”,为何招标文件第172页的评审标准要将其纳入“技术参数”的审查范围?为何招标文件“配套建设”“验收要求”等履约资料清单中未列入这些材料?4. 评标委员会在全体投标人均未提交视频材料的情况下(投诉人客观无法提交:至于其他投标人是否提交、评标委员会是否调取,有待财政部门核查),仅凭技术偏离表中的“承诺”即认定技术参数“满足”,是否符合第172页“未附佐证材料视为不满足”的评审标准?(四)请求核查事项。请求财政部门重点核查以下事实链条是否成立:1. 电子交易系统是否具备视频及仿真材料的结构化上传与留存功能:2. 是否存在未公开的替代提交机制(如U盘、邮件等):3. 评标过程中是否实际调取或审查相关技术材料:4. 系统日志是否能够还原评分依据与原始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5. 若无法还原,该评分结论是否具备事实基础支撑。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合规性存疑。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前履约能力核验的监督核查(一)事实依据:1. 依据招标文件第172页评审规则,缺失规定佐证材料应判定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2. 因电子投标系统无对应上传端口,投诉人客观无法提交案涉视频、仿真、说明书等佐证材料。至于其他投标人是否提交、评标委员会是否调取,有待财政部门核查;3. 开标、评标全过程未见资料核验、视频播放环节,现有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专家评分表等资料中,无评标专家对该类材料的审查记录评审过程无法追溯;4. 本次评审得分情况:中标供应商总分95.28分,投诉人总分86.13分,双方总分相差9.15分:其中价格分差值为8.31分,技术分值仅相差0.84分;5. 案涉内容属于项目核心技术模块,但其配套佐证材料未被核查,技术评审流程存在明显违规。(二)关于“不影响结果”认定的法律限制。投诉人注意到,财政部门在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时,可能以“价格分差距大”为由认定程序瑕疵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此,投诉人特说明如下:1.程序瑕疵的性质属于“评审依据缺失”在缺乏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视频说明等佐证材料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仅凭技术偏离表承诺认定技术参数满足。这种瑕疵直接影响了技术评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与评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价格分差距不能替代技术评分的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维度。价格分差距大只能说明“价格因素对结果影响大”,不能证明“技术评分瑕疵不影响结果”;3.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本案中,评审委员会在材料缺失的情况下认定技术参数满足,实质上降低了评审标准。这种程序违法本身即为独立的法律后果。因此,请求财政部门在适用94号令第三十二条时,严格区分“程序瑕疵的性质”与“价格分差距”的关系,不得仅以价格分差距为由回避对程序瑕疵的实质性审查。(三)请求核查事项请求依法调取并核查:1.全部投标人的原始投标文件及电子数据;2.电子交易系统后台日志及操作记录(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查看、打开、引用”等操作记录);3. 开标记录;4. 评标报告及评分依据说明;5,专家个人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6. 评审工作底稿;7. 开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资料;8. 电子交易系统功能说明书及设计文档。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技术评分主要依据系统外人工判断完成,而系统内缺乏对应原始材料调取记录的情况。(二)事实依据:1.采购人已安排近期对中标供应商产品进行现场演示,该环节为合同签订前履约能力核验环节;2. 招标文件对风力发电数字孪生平台、风力发电AI知识库平台、双馈机组主控半实物仿真实训平台、Simulink模型、机组控制柜三维电气接线等核心软件设置了严格技术要求。(二)关于履约核验与评审阶段独立性的说明,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事后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评审阶段与履约阶段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不同功能。履约能力核验结果不宜作为评审阶段是否已依法履行技术审查义务的替代性依据。评审过程是否合规,应以评审当时的投标文件、系统日志及评审记录为基础进行独立核查。(三)请求核查事项1.如演示程序按计划正常进行,请求财政部门依法通知采购人对现场演示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技术核验表、不符合项记录及最终结论文件,以备核查;2. 请求依法调取上述演示材料,并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被质疑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第69、70、72页)的响应内容进行比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投标响应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3. 如演示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请求依法认定其中标资格无效,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要求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4. 如演示结果与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件的否定,应依法认定其不具备中标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项目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应当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6年5月20日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部分,已经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人投诉亦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采购包5“风力发电数字孪生平台”要求提供视频说明及电子版说明书,“风力发电AI知识库平台”要求提供视频说明及电子版说明书,“双馈机组主控半实物仿真实训平台”要求提供讲解视频及电子版说明书。虽本项目未设置专门的视频上传通道,但投标供应商可以以其他形式上传佐证视频材料,如对上传视频资料有疑问,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应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相关要求。经查阅本次采购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视频说明及电子版说明书,且以截图方式提供了“双馈机组主控半实物仿真实训平台”的“讲解视频”,其他投标供应商均未提供视频说明、电子版说明以及讲解视频。按照招标文件“具体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中标供应商以及其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讲解视频,应当扣分;其他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视频说明及电子版说明书,应当扣分。但技术评分表显示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得满分。因此,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成立。但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相关供应商扣减相应分数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名。 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该项投诉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3; 二、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6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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