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区财购〔2026〕1号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
2026 年 01 月 28 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依法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予以警告;二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医院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乌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 年 0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