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7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7-21 17:23:3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QZCS-G-H-260024

二、项目名称:大沁他拉镇光明村2026年度种植基地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芜湖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弋江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中恭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智慧国际中心1幢11504室

被投诉人:奈曼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 址:政府大楼

相关供应商:玉田县散水头镇贺旺保温被加工部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芜湖极飞科技有限公司称,经查询中标单位玉田县散水头镇贺旺保温被加工部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因此不具备投标资格。查明事实1:根据中标单位作出的答复以及证据材料,中标单位属于无需缴纳社保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中标单位声明函中列明的扁钢制造商为“玉田县鸦鸿桥兴旺铁板门市部”。热轧扁钢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钢压延加工”,依据工信部相关规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备案或许可。投诉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该制造商有任何许可,认为其根本不具备生产扁钢的条件,故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查明事实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结合案涉项目中对扁钢的参数要求,热镀锌扁钢并非上述条例第二条明确列举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具体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为准。据此,玉田县鸦鸿桥兴旺铁板门市部作为制造商生产符合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的扁钢,无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芜湖极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奈曼旗财政局

2026 年 0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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