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7-17 18:04:0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QJGZCS-C-F-260014

二、项目名称: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堆填物质属性鉴别与环境现状调查评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18号

被投诉人: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筑茗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鸿国际A座17楼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高新区育成中心四层东区

相关供应商: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筑茗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堆填物质属性鉴别与环境现状调查评估项目”(项目编号:ZQJGZCS-C-F-260014,合同包一)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已书面核查确认项目存在评分统计错误、该分值错误直接颠倒中标排名的情况下,以“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已发布、无解锁重评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诉人质疑请求,拒不组织重新评审、拒不纠正错误中标结果,构成法定履职不作为与质疑处理程序违法。 本局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项目于2026年5月2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交投标文件参与采购活动。2026年6月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综合得分为86.80分。投诉人于2026年6月2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其得分低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符合实际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6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函》,书面确认:“经原竞争性磋商小组核查,确认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分统计错误,贵单位最终综合得分与实际评审得分不一致。原商务分得分32.00分,复核后实际得分40.00分。”根据复核结果核算,投诉人修正后的最终综合得分为90.78分,高于原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86.80分。 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提交原磋商小组提交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堆填物质属性鉴别与环境现状调查评估项目评标结果的复核报告》显示:“经查阅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投标文件,其提供的综合能力证明资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更正商务得分为40分。”其他供应商也有类似情形,最终中标候选人排序有变动。因此,本项目存在应赋分而未赋分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规定的组织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所以,投诉人投诉涉及的评审分值赋分错误事实存在,但重新评审的主张不成立。另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影响采购结果。另查明,该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采购人废标;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格尔旗财政局

2026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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