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26〕695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 苏威,联系电话:0471-4192426
自治区公安厅 姚乐,联系电话:0471-6553102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萨如拉,联系电话:0471-6385867)
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要求,进一步巩固2024、2025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主要针对全区范围内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年度。
二、工作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立足问题靶向治理。紧盯政府采购领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堵点难点,细化专项整治核心工作任务,以刚性举措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做到违法线索一查到底、违规行为从严处置,常态化通报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净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构建多元协同监管体系。持续健全部门联动、上下贯通、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统筹行业主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渠道,创新运用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工具,统筹整合各方监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统筹性、整体性与联动效能。
(三)推行综合治理长效模式。统筹抓好即时整改与长效建制工作,一方面针对现存突出问题精准出台整治举措,靶向攻坚、立行立改,保障各类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另一方面立足行业长远规范发展,深挖共性问题、延伸治理成效,补齐法规制度短板,构建常态化、规范化长效监管治理体系。
四、工作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6年全区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同频共振。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闭环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统筹各方资源,调配得力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要建立问题反馈和通报机制,按阶段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问题、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机制,深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虚假认证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主体监管职责,督促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增强行业自主监管动能。
(三)完善制度,拓展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提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熟举措、特色经验,把日常监督有效做法固化为长效管理制度。靶向梳理整治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政府采购领域制度短板,堵塞流程管理漏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转化为常态化治理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附件:1.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