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CXZQS-X-H-260008
二、项目名称:乌布尔宝力格苏木巴音贡嘎查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阳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俄罗斯商城综合五号楼3号
被投诉人:新巴尔虎左旗农牧水利科技局
地址:阿木古郎镇景光大道农科局办公大楼
被投诉人:呼伦贝尔市忠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丰泽南苑小区6号楼1单元1602号
相关供应商:赛罕区攀升电子产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颐和家园18-1-1804
四、基本情况
1.询价文件将工业制造业货物错误归类为农、林、牧、渔业,以此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条款,属于采购文件编制违法,中标供应商 中小企业声明函因行业划型依据错误而全部无效。 2.中标结果公告正文未依法列明标的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技术参数等核心信息,仅标注“详见供货明细表”,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制性规定,电动三轮车等强制上牌标的存在无法核验合规性、无法投入使用的重大风险。 3.询价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未约定同品牌产品评审取舍规则,评审标准存在重大缺失,评审专家无统一评审依据,程序违法,答复曲解询价采购规则、掩盖评审违法事实。 4.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自创行业归类规则、以附件替代正文公示、否认评审规则缺失违法性,答复内容违法无效,未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撤销采购人与赛罕区攀升电子产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中对“结果公告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完整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的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对公告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 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4。
新巴尔虎左旗财政局
2026 年 0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