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2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7-08 11:46:2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TZCDHS-G-H-260015

二、项目名称: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示范试点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被投诉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东河区110国道莎木佳村

被投诉人:内蒙古鹏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科技大街紫晶苑小区A-11号商店

四、基本情况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机动车类产品,国六排放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将强制性标准认定为实质性响应要求,而评审委员会却将法定强制性条款作为普通参数进行评审,未履行基本评审职责,评审结果存在瑕疵,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2.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回复函严重违法,未依法告知投诉权益与期限,并要求撤销本项目中标结果,依法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标结果)违法违规,并对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通报。经核查,本项目是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将“国六排放标准”这一强制性标准列为了普通参数进行设置,而非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普通参数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确实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但投诉人已在法定投诉期限内正常提起本案投诉,代理机构未告知的行为并未实质损害投诉人合法投诉权益,未产生不利后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可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之规定,本项目于2026年4月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但投诉人并未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相反,其参与开标、评标等一系列客观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是认可招标文件相关内容。2026年4月30日公示中标结果后,投诉人在自身未中标的情况下,逾期近半个月才提出质疑,其行为并非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实行合规质疑前置程序,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该前置合规质疑程序,案涉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受理条件。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应驳回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国六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代理机构应当在此次招标文件将其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否则将导致未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供应商也可参与评审活动等违法违规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代理机构设定的招标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但该情形并未影响到本次参与评标的供应商身份认定以及本项目的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之规定, 投诉人以此为由认为中标结果违法违规等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 (一)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1.针对第一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依法驳回。 2.针对第二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其投诉权益与期限的投诉事项成立。针对其余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依法驳回。 (二)针对代理机构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六、其它补充事项


东河区财政局

2026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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