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FZCYQ-G-H-260010
二、项目名称:2026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共盛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产业园区餐饮娱乐城A6幢01018#
被投诉人:巴林右旗教育局
地 址: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南段
被投诉人:巴林右旗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巴林右旗大板镇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驳回“非强制性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审扣分项、构成排他限制”质疑的答复违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驳回“投标准备时间不足、变相排除供应商”质疑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驳回“招标文件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排他性”质疑的答复,举证责任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投诉调查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供的其他地区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属于个案,其认定结论基于该案具体事实作出,对本项目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此项要求导致了仅有特定供应商能够满足的结果。关于技术参数精准度高、未设等效认可条款从而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投诉人主张项目多项参数存在精准化描述、未设置“同类技术、同等功能等效得分”条款,实质上仅单一品牌可匹配。对此,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应当清晰、明确、可量化,这是保证评审客观公正的基础。参数的精确描述不等同于指向特定供应商。判断是否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参数描述客观上导致只有唯一或极少数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投诉人在投诉书及附件中,并未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具体参数条款,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实相关参数为某供应商所专有或独有。在此情况下,投诉人应承担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内蒙古共盛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其他补充事宜]
巴林右旗财政局
[当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