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8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7-02 15:12:1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FZCYQS-G-H-250083

二、项目名称:2025年巴林右旗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出口加工区三路1号5栋2层13号商铺(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内蒙古楷信博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F号楼12楼1202

被投诉人:巴林右旗教育局

地 址: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南段

四、基本情况

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取消我司成交人资格。属于违规变更采购结果,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我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本项目2026年4月23日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程序提出书面投诉。[投诉调查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成立且影响了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投诉人1于2026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巴林右旗教育局2025年巴林右旗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 2、责令被投诉人2巴林右旗教育局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就本次采购项目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处理。

六、其它补充事项

[其他补充事宜]


巴林右旗财政局

[当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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