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ESZCZQS-G-H-260018.1B1
二、项目名称:应急物资及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海丰县芬厢渝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地 址:桂望片(北部新区)海丰碧桂园傲云峰61栋063号6247
被投诉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地 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被投诉人:内蒙古筑茗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鸿国际A座1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丰县芬厢渝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因对采购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筑茗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应急物资及救援装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ESZCZQS-G-H-260018.1B1)包1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第一次质疑,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第二次质疑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符合本国产品认定标准,中标结果违法无效。本局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调取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投诉人于2026年5月10日向被投诉人提交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第一次)。被投诉人已出示证据表明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并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在此期间,虽因投诉人自身原因未能第一时间签收,但被投诉人2仍在后续有效期完成了有效送达。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于2026年5月13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第二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中亦已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被投诉人以“投标人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为由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妥,于法有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该投诉事项未在投诉人合法有效的第一次质疑时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局决定: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六、其它补充事项
准格尔旗财政局
2026 年 0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