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6-29 10:52:5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LSZCS-G-H-260033

二、项目名称:2026年度日常养护小修养护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一安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孝庄文大街北隆汇御景综合楼S1号楼北数1号商铺

被投诉人:中盈永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182号创汇商务中心S5栋1901、1902、1903、192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原第一中标人所投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涉嫌虚假,资格实质性不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局依法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核实,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原第一中标人所投核心制造商不具备沥青混合料生产制造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我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和交通运输局发函商请协助核查以上事项。根据以上部门的回函,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其质疑答复结论无效。经调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已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并告知了投诉人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答复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依法恢复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财政局

2026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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