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4-27 17:2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

一、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2.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3.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5.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

二、失信信息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不自动停止公示。

三、信用修复办理流程

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http://fgw.nmg.gov.cn/xynmg/)网站在线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程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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