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ESZCZQ-G-H-260007
二、项目名称:准格尔旗农村供水计量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鄂尔多斯市辰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生力2号花园154号底商
被投诉人:准格尔旗水利局
地 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被投诉人: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
地 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鄂尔多斯市辰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准格尔旗农村供水计量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编号:ESZCZQ-G-H-26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顺延成为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后经采购人确认顺延为中标人)。后采购人准格尔旗水利局收到质疑,经核查,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关于取消准格尔旗农村供水计量设备安装工程中标资格的通知》,取消投诉人的中标资格。投诉人对该取消决定不服,于2026年5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服,于2026年5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以“制造商不具备生产资质”为由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严重缺乏招标文件依据。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承认“招标文件全文从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安装配套材料的制造商”,却仍以此为由维持取消决定,属于违法增设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安装配套材料”规格型号中填写的“定制”为虚假品牌,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明显错误解读,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范围增设条件。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投诉人的核心质疑事项以“不予回复”回避,且未依法告知投诉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在作出前未给予投诉人最基本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违反程序公正的基本法理。本局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投诉人准格尔旗水利局取消投诉人鄂尔多斯市辰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的行为是否合法。 经查,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主要事实依据为:1.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将“水利管道安装配套材料”(标的编码A01021800)的“制造商”填写为自身“鄂尔多斯市辰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投诉人无上述产品的生产资质及能力;2.投诉人在上述产品的“品牌”栏填写为“定制”,经核查,无合法有效的“定制”品牌,该信息为虚假信息。 针对上述事实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表述“招标文件全文从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安装配套材料的制造商”,该表述符合事实。本案的关键并非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了“制造商”资格条件,而是投诉人主动在投标文件中将自己承诺为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投诉人作为投标文件的制作者,应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未作强制性要求,不等于允许投标人进行虚假陈述。被投诉人依据投诉人自身的投标文件记载进行核查,并对其不实之处作出处理,不属于增设资格条件。 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要为“五金产品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等,投诉人仍在投标文件“制造商”一栏填写自身名称,该行为客观上是将其自身不具备的生产能力和资质宣称为自身所有,属于对投标文件关键信息的不实填报,而非对工程总包身份的正确填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理由不足以推翻被投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品牌”栏的填写具有规范性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中,“品牌”是识别产品来源、确保产品可追溯性和一致性的关键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品牌”栏填写产品在市场上合法存在的、具有识别性的商标或品牌名称。投诉人填写“定制(满足现场需求,配套材料)”,投诉人辩称“定制”并非品牌,而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配套材料”的技术说明。然而,该解释恰恰说明了其在“品牌”栏的填写是不规范、不准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理由不足以推翻被投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指出了投诉人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制造商资质不符、品牌信息虚假),并据此作出取消中标资格的决定,答复内容已涉及对核心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对于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的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等与核心事实认定无直接因果关系或系其自身对法律理解的观点,被投诉人采用“不予回复”的表述,虽然稍显生硬,但实质上并未影响其对核心质疑事项的答复,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的情形。同时,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告知了投诉人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和期限(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回复函》及《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事项的严正说明与澄清》,采购人在作出取消中标资格决定前,已明确通知投诉人其被质疑的具体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实质上是给予了投诉人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机会。程序上已充分保障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该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2026年5月27日提交了另一份《投诉书附件》(新增投诉事项5、6),该两项事项属于超出原质疑范围的新投诉事项,未经前置质疑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另查明,本项目为采购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仅在政策说明部分提及本国产品政策,填写内容为“不涉及”,具体评审项中未实际落实价格扣除安排,属于落实采购政策不到位,应改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采购文件本国产品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驳回全部投诉事项;2、责令采购人废标;3、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准格尔旗财政局
2026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