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S-X-H-260004-1
二、项目名称:通用技术教室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德州瑞派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德州市天衢新区袁桥镇尚德十一路2390号太阳能科技园区配套A区A1号楼二层204室-7(一址多照)
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中学
地 址:乌拉山镇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南路小区商业二楼
相关供应商:巴彦淖尔市方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金泰园综合楼一单元71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履行职责。 投诉事项2:我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行使质疑权利,《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请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重新评审、审查,并记录反馈相关部门进行查证,重新对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审核,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审查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理由如下: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履行职责。 (1)关于未取得产品有效强制(节能)认证证书,该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投诉的要件,理由如下:《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法律规定均是对于生产厂家生产、销售的法定约束,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采购人若在评审阶段无要求,应当在履约验收的过程中进行把关审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采购活动本身的程序合法性。两者监管对象不同、环节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政府采购所有法律法规中,均未见产品生产环节的要求或规定。采购人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并可以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但没有要求的不能增加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没有要求的不能增加为评审因素。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哪些产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也没有要求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合规。政府采购是“程序行为”,不是“市场监管行为”,评审只能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列明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判。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罚,并非政府采购法定评审条件,采购文件未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权审查。中标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在供货验收环节核验,是采购人控制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不属于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如查询到未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进行处理。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事实,采购人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罚或报监管部门处理。综上所述: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一个强制性规定,是市场监管局监管的范畴,而不是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范畴,该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投诉的要件,该投诉不成立。 (2)本次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所属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标供应商“巴彦淖尔市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规定填写,而是填写了“工业”并按照工业标准进行填写,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我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行使质疑权利,《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查,本次招标文件所属类型为“其他未列明”,巴彦淖尔市方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所填写的是“工业”类型,《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该项投诉成立。 经核实,与投诉有关的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巴彦淖尔市方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中学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