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5-18 20:07:3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S-X-H-260004-1

二、项目名称:通用技术教室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超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F号楼16层1602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金泰园综合楼一单元713室

相关供应商:巴彦淖尔市方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金泰园综合楼一单元71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所供加工设备中16项手电钻、20项砂轮机,通用技术材料准备室中的12项手电钻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第五类电动工具(电钻 0501、电动砂轮机 0503),依法必须具备CCC 认证可销售使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制造商:武义芝浦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晨鸽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温岭市凯祥电机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均无 CCC 证书。 投诉事项 2: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中给出的结论“只有装有电源线(电钻、手电钻、角向电钻、万向电钻等)才必须3C(含自我声明/第三方认证)。本次中标公司提供的加工设备中第16项手电钻,通用技术材料准备室中第12项手电钻是不带电源线的,是用锂电池作为动力的手电钻,则不需要3C认证” 投诉事项 3: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中给出的结论2“3C目录里的「电动砂轮机(0503)」,仅限手持式、手握操作的电动工具(额定单相≤250V、三相≤440V),依据GB3883.1/3883.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台式/落地式(固定式)砂轮机,属于工业固定设备,不在3C电动工具目录范围内,无需3C。” 只有手持式电动砂轮机(角磨机、直向手持砂轮机等)才必须3C(含自我声明/第三方认证)。本次提供的是普通台式/固定式砂轮机(非手持),则不需要3C认证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供应商取消中标资格; 2、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按中标候选人顺延; 3、对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暂停项目合同签订与履行,直至投诉处理完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审查认为:投诉事项均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投诉的要件,理由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3的投诉内容均为无3C证书,产品不符合生产销售的国家强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均是对生产制造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要求,不适用于非招标或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而非评审环节、产品生产和销售设置的要求,政府采购所有法律法规中,均无对产品生产环节的要求或规定。采购人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并可以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但没有要求的不能增加为评审因素。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哪些产品是3C产品,也没有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政府采购是“程序行为”,不是“市场监管行为”,评审只能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列明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判。3C认证是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罚,并非政府采购法定评审条件,采购文件未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权审查。中标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在供货验收环节核验,是采购人控制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不属于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如查询到未有3C认证产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进行处理。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事实,采购人也会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罚或报监管部门处理。综上所述:3C认证是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一个强制性规定,是市场监管局监管的范畴,而不是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范畴,以上三项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投诉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内蒙古超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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