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ZZQZCS-C-F-260006
二、项目名称:2026-2027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思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40号艾博科电大厦10楼1001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汇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万力城南区50#楼401室、402室、439室、440室。
被投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民政局
地 址:保康镇
相关供应商:通辽适老化体验综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中段太平洋商业广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不符合《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条件,进而认定投标无效,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规则错误。 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将“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才需提交核验的材料”作为招标过程中否决投标(废标)的依据,属于违法违规否决投标、滥用废标权,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投诉人提出的税收、社保缴纳材料有效性问题作出正面回应,回避核心事实,质疑答复未解决实际问题,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认定其投标无效,予以废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规则错误。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资格审查时查询:“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表评审点具体描述:“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采购“双向承诺+信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财购〔2023〕195号)文件规定,提供《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明确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函的条件:(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诉人信用信息,结果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投诉人作出呼税稽一罚〔202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类型为编造虚假计税;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投诉人作出鄂财购罚决〔20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类型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本项目于2026年3月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6年3月20日开启响应文件,而投诉人在2025年12月26日、2026年3月10日被作出行政处罚,磋商小组据此认定投诉人不满足《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要求,进而认定无效投标,予以废标。 另查明:本项目2026年3月20日开启响应文件时,投诉人上述两条行政处罚罚款并未缴纳,投诉人缴纳罚款日期分别为2026年3月26、2026年3月27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将“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才需提交核验的材料”作为废标的依据,属于违法违规否决投标、滥用废标权。 经查证,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过程中,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诉人有两条行政处罚,其中一条违法类型为编造虚假计税,涉嫌虚假申报、承诺。磋商小组认定投诉人不满足《通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进而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通过,属于无效投标,并据此予以废标。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投诉人提出的税收、社保缴纳材料有效性问题作出正面回应,质疑答复未解决实际问题,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经查证,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3月25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于2026年3月26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
2026 年 0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