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可以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吗?
答: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中,进入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开标结束后的资格审查环节,该人员是以“采购人工作人员”的身份履行资格审查职责;在资格审查完成后,该人员再以“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后续的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在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过程中,可以要求提供免费质保、免费技术升级吗?
答:可以。免费质保期和免费技术升级需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属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范畴。根据规定,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需注意,任何对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动,都必须经过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项目团队必须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一人”“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人”“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一人”,并将此作为资格条件。合规吗?
答:将该三项特定高级别人员作为“一票否决”的资格条件,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除非采购人能证明该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如:项目极其复杂,三者缺一不可;这三个岗位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核心,且必须常驻或深度参与;市场上具备此类组合团队的供应商数量合理,未造成竞争限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如果投标人使用了进口产品,该怎么处理?
答:应认定投标无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文件没有明确注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或“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且采购人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就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进口产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货物招标项目,如果是节假日(大于3天)后的第一天开标,评审专家应何时抽取?
答: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这里的“2个工作日”是指开标日往前倒推的2个法定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因此,如果开标日是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那么抽取时间最早为假期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