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
问:国家机关自用的办公大楼物业服务,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政府采购服务?
答:国家机关自用的办公大楼物业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同时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二者不是互斥概念,而是制度衔接、范围交叉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特指以服务为标的、以国家机关为购买主体、以市场化提供为前提的特定类型服务采购。实务中,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二是服务内容已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即为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大楼物业服务在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均有明确列示,因此属于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问:供应商对某一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后,又想撤回质疑,根据94号令第三十条,供应商只能申请撤回其发出的投诉,而94号令未明确供应商是否可以撤回其质疑。请问供应商是否能撤回其已发出的质疑?
答:可以撤回。尽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仅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撤回投诉,未直接规定质疑的撤回,但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来看,供应商是可以撤回已发出的质疑的。需要注意的是,若质疑内容已被查实成立,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问:300万元的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哪些属于可以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答:现行法律法规未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作出统一、具体的定义,但实务中,主体工作一般指构成工程基本结构、决定其安全性和使用功能的核心部分,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结构等。关键性工作指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或功能实现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如结构施工、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消防系统等。因此,“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理解为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不决定核心功能、可独立剥离且由专业单位完成的辅助性或配套性工作。工业厂房项目中常见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室内墙面涂料、吊顶安装、地面铺装等装饰装修类工作,厂区围墙、道路硬化、绿化工程等附属设施类工作,材料检测、空气质量检测、节能评估等专项检测类工作等。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供应商若资格审查环节不满足要求,应当终止采购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样品外观完好:得1.2-2分”是否属于未量化指标? 答:属于未量化指标,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量化、细化的强制性规定。“外观完好”是主观描述,无具体判断标准(如划痕数量、涂层均匀度、部件完整性等),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无法实现“量化到区间、分值对应区间”的法定要求。若确需对样品外观评分,应明确可测量、可验证的量化标准,例如,金属件表面无可见划痕,每发现1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应当终止采购。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不满足要求,或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不满足要求,则本次协商应被判定为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虽仅面对一家供应商,但不代表可以降低法定门槛。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仍是法定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