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3-16 11:50:14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5-ZLT-GK-20250001

二、项目名称:信息化设备与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横港镇莫家南路5-6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领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泰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盈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西街路北门脸

四、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设定排他性技术参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2: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质疑,程序违反。3:中标结果基于违反招标文件,应予以撤销。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内蒙古中领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我局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后,于2026年1月21日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研判,并于2026年1月23日向我局出具《关于信息化设备与服务项目的情况说明》;采购人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采纳了《关于信息化设备与服务项目投诉事实的研判结论》的论证结论,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信息化设备与服务项目的情况说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之规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经我局查证属实,对上述专家研判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本次招标文件的设定参数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供了《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及《顺丰快递邮寄单》,可以证明投诉人是获取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投诉人于2025年12月8日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7日被手动签收。经我局查证,本投诉被投诉人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质疑,程序违法。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3:基于被投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履行的,插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被投诉人应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予以废标,应将本项目依法重新组织采购。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赛罕区财政局

2026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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