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6-XWGGCG-GK-20260001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乌拉养老园区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采购工程(中央厨房)(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郑州聿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嘉阳科技广场2号楼8层D区068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被投诉人:西乌珠穆沁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西乌珠穆沁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山东众旺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王海二村村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对采购标的“四门雪柜”及“保鲜工作台”的技术参数均要求“▲提供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五章 评标中,对评审内容“技术参数响应(17分)”的具体要求为,“审查投标文件对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 其中: ①技术参数中标记▲的为重要技术参数(6项),共9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未提供证明材料)扣1.5分,扣完为止。 ②其余技术参数完全响应的得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0.2分,扣完为止。注:投标人应逐条响应,如有漏项按不满足(负偏离)处理,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佐证资料(证书、检验报告)的必须提供,如未提供按不满足(负偏离)处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应作为加减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此类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四门雪柜、保鲜工作台属于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类别,属于必须取得3C认证的强制认证产品。即具备有效3C认证证书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前提条件,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要求,投标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而非在评审环节扣分。 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将法定准入条件作为评审减分项,允许未提供3C认证证书的供应商继续参与评审,本质上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应当将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落实在采购需求中,并设置采购文件实质性条件。本项目将法定强制认证要求设置为评审减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2026 年 0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