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3-04 16:08:18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省博兴县钰航厨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蔺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 委托代理人:王遵建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牛芳泽 委托代理人:董瑞 被投诉人2: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 中标供应商:准格尔旗亿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荷花园5-2-601号 法定代表人:蒙鸿江 委托代理人:丁青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1“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包号:包一)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后,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组织召开质证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拟中标产品中1-11洗地龙头是否属于节能产品强制认证范围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将“A060806水嘴”列入强制采购目录,依据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 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的水效评价”。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洗地龙头”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描述中,要求配备“10米重工无痕三层液压钢丝管”、“黄铜铸造枪式喷头、前置扳机、配有橡胶保护套水压可调(配置一把喷头)”。由此可知,“洗地龙头”系用于地面高压冲洗,属于清洁设备,而非供水管路末端的常规水嘴,不属于强制认证产品的范围。且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对该产品提供节能认证证书,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拟中标产品1-23立式水油分离炸炉、1-31电磁双门蒸饭柜、1-60电磁三门海鲜蒸柜的制造商是否具有生产资质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于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中,商用电热设备中包括“电炸锅”和“蒸汽炊具”等,其中“电炸锅”中包含“油水分离炸炉”。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准格尔旗亿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旗亿畅公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1-23立式水油分离炸炉、1-31电磁双门蒸饭柜、1-60电磁三门海鲜蒸柜的品牌均为“白云厨具”,制造商名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白云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白云公司)。在本案调查阶段,准旗亿畅公司提交了山东白云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仅为“商用电热设备:蒸汽炊具”,不包括“电炸锅”。虽然准旗亿畅公司提供了山东白云公司与山东兴都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协议及受委托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但该产品实际制造商与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制造商名称不符,因此,山东白云公司不具备生产立式水油分离炸炉的法定资质。 三、关于拟中标产品1-127塑料菜墩的制造商是否具有生产资质事宜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附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中,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产品品种,其中包括“塑料菜板”。 本案中,准旗亿畅公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1-127塑料菜墩的制造商为佛山市三水区卢记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卢记公司”)。虽然准旗亿畅公司提供了山东白云公司与临沂高新区家久塑料制品厂委托加工协议及受委托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但该产品实际制造商与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制造商名称不符,因此,佛山卢记公司不具备生产塑料菜墩的法定资质。 四、关于拟中标产品四层沥水置物架、粮食存放架、单向移动柜、双星台盆水池、双层切配台的“304不锈钢板”的检测报告事宜 招标文件中要求案涉产品304不锈钢板须具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明确了检验项目及检测标准的具体内容。经核查,准旗亿畅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虽提交了由山东省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304不锈钢板检测报告,但检验项目未能全面涵盖招标文件对案涉产品304不锈钢板所要求的全部检测内容。招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是判断投标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准旗亿畅公司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检测报告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相符,未能充分证明其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该检测报告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关于序号1-164至168项产品的注册商标事宜 招标文件中仅要求供应商明确所投产品的“品牌”,并未要求产品品牌必须为“注册商标”。品牌与注册商标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侧重于市场识别,后者是经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并获得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标识。准旗亿畅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了所投产品的品牌,即已履行了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诉人要求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上述第一、五项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第三、四项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准旗亿畅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制造商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等关键方面,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对本次采购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投诉人1与准旗亿畅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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