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6-03-04 16:08:4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省博兴县钰航厨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蔺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 委托代理人:王遵建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牛芳泽 委托代理人:董瑞 被投诉人2: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 中标供应商:准格尔旗亿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荷花园5-2-601号 法定代表人:蒙鸿江 委托代理人:丁青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1“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包号:包一)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后,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组织质证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1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于2026年1月5日通过快递向被投诉人2寄送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6年1月6日签收,并于当日将质疑函转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1于2026年1月28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案中,从被投诉人2签收之日起至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之日止,已远超7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且被投诉人2的委托代理人在质证会中也承认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2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6年1月6日收到质疑函,于2026年1月15日与中标供应商准格尔旗亿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于2026年1月28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函后,在未完成质疑调查并作出答复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成立,但被投诉人1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被投诉人1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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