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丁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牛芳泽 被投诉人2: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 中标供应商:准格尔旗亿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荷花园5-2-601号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1“新建公安监管场所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32,包号:包一)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投诉理由成立,提出的第二项投诉理由不成立,由于投诉事项对本次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投诉人1与准旗亿畅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