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5-08-07 11:47:46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财购罚决〔2025〕3号

巴彦淖尔市曙光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巴彦淖尔市曙光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在2024杭锦后旗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统防统治防治作业)(项目编号:BSZCHHS-C-F-240016)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临河区耘成农林园艺植保中心、巴彦淖尔市鑫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颢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相同的MAC地址进行投标。

本机关依法向巴彦淖尔市曙光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送达了《杭锦后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杭财购罚告〔2025〕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巴彦淖尔市曙光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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